长期闹访非访巨野一男子获刑二年

31.07.2015  16:49
  近日,菏泽市巨野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以信访为名扰乱公共秩序的犯罪案件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这是该院首次对信访案件中的犯罪行为作出的实刑判决。

  2007年8月,于某某故意伤害刘某某一案,双方自愿达成民事赔偿协议,法院据此判处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刘某某表示对判决结果没有异议,并领走赔偿款。

  2008年3月,刘某某以不服判决为由进京上访,在国家信访局门口赤裸上身、大吵大闹,致使信访局工作不能正常开展,巨野县公安局对其处以行政拘留10日。

  直至2015年2月,刘某某先后10余次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美国驻中国大使馆西侧路边、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联合国开发署、北京市中南海周边等非信访接待场所,以手举状纸等方式非法上访,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先后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巨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四次,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九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经训诫拒不悔改,庭审不认罪,无悔罪表现,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宣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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