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大股东违规减持后再增持可从轻处罚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昨日就持股5%以上股东、一致行动人和实际控制人违规减持一事回答了记者提问。
近期,证监会对持股5%以上股东、一致行动人和实际控制人违法减持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案件涉及面广、打击力度大、影响深远。有记者问,证监会对上述案件的行政处罚在法律适用和量罚方面基于何种尺度?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就此回答说,为确保依法审理、公平公正,证监会对持股5%以上股东、一致行动人和实际控制人违法减持类案件严格执行统一的裁量尺度。违法行为的认定方面,严格按照证券法第38条、第86条的规定,对持股5%以上股东、一致行动人和实际控制人违规减持过程中涉及的信息披露、限制期内转让股份两个违法行为均予以认定和合并处罚。
发言人说,法人股东违法行为的责任认定方面,严格按照证券法第193条和第204条的规定,对法人和责任人实行双罚制。裁量幅度上,统一考量违法情节和社会危害性,对在限制期内违规减持股票的违法主体,按照“违法买卖超比例越多、买卖金额越大,处罚越重”的量罚原则,根据违法减持比例,采取有梯次递增的量罚尺度,并明确了限期改正的要求。
发言人说,我们注意到,近期一些超比例减持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响应证监会要求,采取补救措施,通过各种途径增持股票,以维护上市公司股价稳定,一些公司增持的比例已经超过了违规减持的比例。
发言人表示,对这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行为,我们在审理中酌情予以考量,并把握以下原则:第一,增持的行为不影响对违法行为的定性。第二,实际增持达到一定比例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属于符合行政处罚法第27条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为此,按照当事人实际增持的情况执行统一的、有梯度的从轻处罚幅度。第三, 从轻处罚只限于对违法减持罚款数额产生影响,不影响对涉案主体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处罚。
发言人表示,对涉案当事人增持上市公司股份而从轻处罚的期限,分为两种情形考虑:一是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于听证会结束之前提交相关增持证据。二是当事人只陈述申辩但不要求听证的,应当于收到事先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相关增持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