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济南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关于对《济南市建筑施工企业
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为推进我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建筑业协会在前期征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经进一步调研论证,修订形成了《济南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全文发布,再次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建议。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意见建议,请在2016年12月7日前,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市城乡建设委建筑业管理处反馈。
传真:0531-66605599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济南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济南市建筑业协会
2016年12月2日
济南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推动建筑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建筑市场机制,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9号)和《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济政发〔2016〕18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注册地在本市,并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及在我市承揽工程的外地进济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本办法接受信用评价。
第三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建筑业协会成立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成员包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业管理处、招投标监管处、质量安全管理处、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站、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办公室、清欠办等处室(单位)负责人和市建筑业协会负责人,办公室设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业管理处。
各县(市)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做好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行综合评分制,每年分为1月至6月、7月至12月两个评价期,依托全市统一的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对企业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行百分制,基础分为60分。按照《济南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评分表》(见附件,以下简称《评分表》),扣分项包括市场行为、现场行为、不良社会影响等共30项评价指标;加分项包括评优创先、承担试点试验或抢险救灾任务等20项评价指标,累计加分以40分为限。
每个评价期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得分=基础分-累计扣分+累计加分,信用评价得分低于0分的按0分计。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分为优秀(85分及以上)、良好(70-84分)、一般(60-69分)、较差(59分及以下)四个等级。
第七条 信用信息采集的依据:
(一)有关部门表彰的文件及获奖证书;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监督机构的通报及处理决定;
(四)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违法行为移交(城管执法部门)查处函等法律文书或经相关专业机构查证属实的材料。
企业信用信息具体认定时间以相关表彰通报、通知书或处罚文件等发文日期为准,采集起始时间为2017年1月1日。
第八条 信用信息实行月报制度。每月28日前,评审委员会成员单位和县(市)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企业扣分项信用信息报送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录入管理平台,作为企业信用评价的依据。
加分项信用信息由企业按照《评分表》于每月28日前自行报送至市建筑业协会,网上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市建筑业协会录入管理平台。未按时报送或未通过公示的加分项信用信息在信用评价时不予采用。
第九条 每年1月10日、7月10日通过管理平台生成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建筑业协会名义正式对外发布。
第十条 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及评价结果实行动态调整。企业发生《评分表》所列一次性扣50分行为的,自相关处罚文件发文之日起调整其上一评价期信用评价等级及评价结果,且在计算认定本评价期信用评价等级及评价结果时对该行为继续予以扣分。
第十一条 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
(一)实施差别化市场准入。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等依法进行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将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列入资格审查条件。综合评估法采用商务标、技术标、信用标评标的,参评企业的信用评价分数按10%的权重折算后计为信用标得分。倡导建筑市场各主体在建筑市场活动中使用信用评价结果,非公开招标项目及直接发包项目可参照使用信用评价结果。
(二)对信用评价等级为优秀的企业采取激励措施。连续两个评价期信用评价等级为优秀的企业,可予全额返还已缴存的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连续两个评价期信用评价等级为优秀的企业方可推荐申报全国建筑业AAA级信用企业、全国优秀施工企业评选。
(三)对信用评价等级为良好的企业采取扶持措施。对信用评价等级为良好及以上的企业以扶持发展、加强服务为主,帮助其资质升级、增项,鼓励其做大做强,实施简化检查监督。
(四)对信用评价等级为一般的企业采取约束措施。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必要时将其列入专项检查的监管对象。
(五)对信用评价等级为较差的企业采取惩戒措施。将信用评价等级为较差的企业和其在建项目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对信用评价等级为较差的本地企业资质标准条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动态核查,不符合标准条件且规定时间内整改不到位的,建议上级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吊销其资质证书或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对连续两个评价期信用评价等级为较差的外地进济企业,限制其在济南建筑市场从事建筑活动。
第十二条 企业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在评价结果公示期内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书面反映,并附相关证明材料。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收到异议后7个工作日内核查有关评价情况并答复异议人,发现确有错误的,应提请评审委员会及时予以纠正并依法妥善处理相关事宜。异议人对答复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异议受理期间,不停止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评定、发布工作,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保证信用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企业应当如实向信用信息采集记录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信用信息采集记录部门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审查责任。
企业申报信用信息弄虚作假或有其他不良信用行为,影响信用评定结果客观真实的,根据《评分表》加倍扣除其相应评价分数,情节严重的,将其该评价期评价分数清零。
第十四条 在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业协会和相关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应当提供有关执法文书或其他记录依据等信用信息而不提供的;
(二)瞒报、错报、漏报信用信息给企业或个人造成名誉或经济损失的;
(三)歪曲、篡改信用信息的;
(四)利用信用信息进行商业活动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济建发〔2014〕1号)、《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施工单位信用考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济建发〔2014〕24号)同时废止。
附件:济南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评分表
附件1
济南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评分表
企业名称: 评价期: 年 月至 年 月
类别
编号
评 价 内 容
分值
考评
单位
扣(加)
分点
得分
扣
分
项
a1
转包工程的
50分/次
建管处
a2
挂靠施工或出租、出借资质的
50分/次
a3
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工程的
5分/次
a4
未签订劳动合同非法用工的
5分/次
a5
企业资质标准条件不达标的
3分/次
b1
以非法手段谋取中标的
50分/次
招投标监管处
b2
围标串标的
50分/次
b3
以他人名义投标的
50分/次
b4
与建设单位签订“阴阳合同”的
5分/次
b5
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候选人资格的
3分/次
c1
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50分/次
质安处
c2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20分/次
c3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10分/次
c4
未按规定采取扬尘防治措施的
3分/次
c5
规避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的
2分/次
d1
不按合同或相关规定履行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5分/次
质安站
d2
未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
3分/次
d3
未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的
3分/次
d4
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或偷工减料的
3分/次
d5
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未通过专家论证擅自施工的
3分/次
d6
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
3分/次
d7
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2分/次
d8
被责令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或未按规定组织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
2分/次
d9
项目经理未在岗履职的
2分/次
e1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骗取工程结算备案的
3分/次
定额站
f1
不按规定为企业职工及时、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的
5分/次
劳保办
f2
未及时向分包单位拨付养老保障金的
2分/次
g1
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上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0分/次
清欠办
g2
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不良影响的
5分/次
g3
未按规定采取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措施的
3分/次
加
分
项
h1
全国建筑业AAA级信用企业
5分/项
建筑业
协会
h2
全国优秀施工企业、全国工程质量管理优秀企业
4分/项
h3
全国重合同守信用单位2分/项
h4 鲁班奖5分/项
h5 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奖、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奖4分/项
h6
国家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
4分/项
h7
全国建设工程优秀项目管理成果
3分/项
h8
全国建筑业企业优秀项目经理、全国优秀建造师、山东省建筑业企业优秀项目经理
2分/人
i1
山东省、济南市重合同守信用单位
1分/项
i2
泰山杯奖、山东省市政金杯示范工程奖、华东地区优质工程奖
4分/项
i3
山东省建设工程优质结构杯奖、山东省安全文明标准化优良(示范)工地、山东省绿色施工工程、山东省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
3分/项
i4
山东省建设工程优秀项目管理成果
2分/项
j1
泉城杯奖、济南市市政金杯示范工程奖
4分/项
j2
济南市建设工程优质结构杯奖
2分/项
j3
济南市安全文明施工样板标准化示范工地、济南市扬尘污染防治示范工地
2分/项
j4
济南市建设工程优秀项目管理成果
1分/项
k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观摩示范的工地
2分/项
l1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观摩示范的工地
1分/项
m1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指定开展试点项目或推广先进做法的工地
1分/项
n1
参加济南市城乡建设委组织的抢险救灾活动的
1分/次
备注
1.全国级表彰奖项从认定之日起3年内有效,其他表彰奖项从认定之日起2年内有效,可在连续评价期内予以加分;
2.同一工程项目(个人)2次以上获不同等级同类奖项的,按得分最高的分数计算。
评价得分
(基础分)60 -(累计扣分) +(累计加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