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贩卖个人信息入罪源头管控不能松
贩卖个人信息已经成为社会公害。在对直接贩卖者亮剑的同时,也要对相关社会机构的责任从源头上给予法律层面的界定
6月1日起,一批新规将施行,其中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入罪10种情形,其中包括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50条以上的。即贩卖个人信息50条以上即可入罪(5月30日《华商报》)。
贩卖个人信息,让人深恶痛绝。它让人们感到自己就像玻璃人,家庭人员信息,个人财产信息,甚至子女就学入托等信息,被陌生人“信”手拈来,毫无隐私可言。此次两高司法解释的实施,给公民个人信息穿上一层保护衣,是一次法律应需的与时俱进。
从以往贩卖个人信息的案件来看,直接贩卖者当然是祸首,正因为他们的存在,贩卖个人信息才无所不在,形成链条,而链条久斩不断,与直接贩卖者难以得到法律的严惩相关。因而他们愈加嚣张,处于疯长之势。因此,贩卖个人信息50条以上入罪,从法律层面给直接贩卖者亮出了利剑。
然而,直接贩卖者只是链条的重要一环,却不是问题的全部。因为公民的个人信息,并不会直接飞到贩卖者手中。这些信息的源头,原本依法被保管在社会的相关机构中。很多人都有类似的经历:在银行做了理财之后,马上就有机构打来电话,并能准确说出家庭住址和理财投入金额;在医院做了体检之后,马上就会有人打来电话,推售他们的保健品,并能精准地说出体检表上的所有生理信息。这让人细思恐极,不寒而栗。
这些社会相关机构,也许没有直接参与信息贩卖,但由于对他人信息管控不够严密,被贩卖者钻了空子,从这个角度来说,当下公民个人信息满天飞,有这些机构的“功劳”。如果从责任上讲,目前的乱象,相关机构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事实上,不少机构却不以为然,一切如故,泄露信息反而成了不正常中的某种正常状态。
贩卖个人信息50条以上即可入罪,对信息贩卖者亮出了利剑,但必须看到,一些社会机构是实质上的间接责任者。如果对这些机构没有到位的严格管控,那么可想而知,贩卖个人信息的链条就难从源头上产生衰减效应。即使一时链条被斩断了,之后也极易产生某种程度的反弹,被打击掉的一端极易死灰复燃。
因此,对于“贩卖个人信息50条以上即可入罪”这个新规的实施效果,还不能过于乐观。而应当将之看成是与社会法治大环境交织递进相互补位的一个环节,贩卖个人信息已经成为社会公害,两高亮出利剑是必须的,但整体环境的改变是一个有机的连锁递进过程,其中缺少了哪一环都难以发挥整体上的威慑力。所以,在施行“贩卖个人信息50条以上即可入罪”新规的同时,也要对相关社会机构的责任从源头上给予法律层面的界定。马进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