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评选表彰全省十佳自强模范暨助残先进集体和个人工作的通知

03.09.2014  19:41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残疾人联合会: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省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各界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为中国特色残疾人事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涌现出了一大批时代特征鲜明、事迹感人、影响广泛的先进典型。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和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全面实施残疾人“整体赶平均、共同奔小康”行动计划,进一步弘扬自强不息精神,倡导助残社会风尚,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评选表彰十佳自强模范暨助残先进集体和个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山东省十佳自强模范: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实现残疾人与全国人民同步小康的进程中,自强不息,取得突出成绩的社会各界残疾人。人选在山东省自强模范范围内择优确定。

山东省助残先进集体:关心、帮助残疾人,为残疾人或残疾人家庭排忧解难并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各单位(集体)。

山东省助残先进个人:热心助残,长期坚持为残疾人解决实际困难,取得显著成绩的社会各界人士。

山东省残联系统先进集体: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企业残疾人联合会,各级残联直属事业单位、残疾人专门协会,社区、村(居)残疾人协会。

山东省残联系统先进个人:在残疾人工作岗位上取得显著成绩的残联系统在职在编工作人员。

(二)表彰名额

省委、省政府表彰山东省十佳自强模范10名、山东省助残先进集体60个、山东省助残先进个人20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表彰山东省残联系统先进集体50个、山东省残联系统先进个人60名。名额分配原则上参照所辖县(市、区)和人口数量,结合工作情况综合平衡确定(见附件2)。

二、评选条件

参加评选的单位(集体)和个人,必须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违法违纪问题。

(一)山东省十佳自强模范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均可参加评选:

1.自强不息,事迹感人,有广泛的社会影响。

2.有技术革新、发明创造,或出版专著、论文,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取得显著经济与社会效益。

3.自主创业取得成效,并积极吸纳残疾人就业,得到残疾人和社会广泛赞誉普遍认可。

4.在其他领域取得显著成绩,做出重要贡献。

(二)山东省助残先进集体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均可参加评选:

1.认真贯彻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在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落实残疾人优惠政策等方面,成绩显著。

2.关心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坚持深入持久地开展助残活动,助残措施得力,成绩突出。

3.在残疾人康复、教育、劳动就业、保障救济、宣传、文体及残联组织建设等方面工作中,成绩显著。

4.在残疾人事业的其他领域做出突出贡献。

(三)山东省助残先进个人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均可参加评选:

1.长期关心帮助残疾人解决生产、生活、学习等方面的实际困难,成绩显著。

2.为残疾人仗义执言、主持公道,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成绩显著。

3.热爱残疾人事业,恪守“人道、廉洁、服务、奉献”的职业道德,一般应在为残疾人服务岗位上工作5年以上,兢兢业业,成绩显著。

4.在残疾人事业其他领域做出突出贡献。

(四)山东省残联系统先进集体

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参加评选:

1.机构健全完善;领导班子团结务实,思路清晰,发挥战斗堡垒作用明显;干部职工队伍整体素质高,有较强凝聚力、战斗力。

2.全面出色完成上级部署的各项任务,出台和落实助残政策成效明显,受到上级的表彰奖励或肯定、推广。

3.积极反映残疾人需求,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激励残疾人发扬自强精神,发挥能动作用。

4.宣传残疾人事业,动员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五)山东省残联系统先进个人

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参加评选:

1.爱岗敬业,甘于奉献,业务素质良好,工作业绩突出。

2.热爱残疾人事业,恪守“人道、廉洁、服务、奉献”的职业道德,密切联系残疾人,尽心尽力为残疾人分忧解难。

3.勤政廉政,作风正派,顾全大局,胸怀宽广,团结同志,有较高的群众威信。

4.一般应从事残疾人工作5年以上。

三、评选程序及要求

(一)坚持群众路线,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推荐评选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逐级报上级有关部门审定。推荐对象要以适当形式在所在单位和本地区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评选条件、拟推荐对象名称、先进事迹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山东省十佳自强模范暨助残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确定表彰对象后在全省范围内公示。

(二)坚持评选标准,确保评选质量。推荐对象要从近几年各地各部门涌现出的先进典型中评选产生。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实绩作为衡量标准,要有突出事迹和贡献;坚持好中选优,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

(三)坚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倾斜。

重点向长期在条件艰苦、工作难度大的地方和岗位上努力工作的集体和个人倾斜。副市(厅)级以上单位和干部,县级以上党委、政府,不参加评选表彰。县(处)级干部不超过评选总数的20%。

(四)坚持评选表彰的代表性和广泛性

在组织评选过程中要广开视野,努力扩大评选的范围, 使各行各业、各条战线都占有适当比例。在自强模范评选中,应考虑不同残疾类别的残疾人。

(五)严肃评选纪律,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要确保所有候选集体和个人平等参选,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人选和单位,经查实后取消其评选资格或撤销奖励,并停止该地区或该单位评选推荐活动的资格。推荐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干部管理、纪检监察、计划生育等部门意见(见附件8);推荐企业负责人,须征求企业所在地纪检监察、工商、税务、环境保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生产、计划生育等部门意见(见附件9)。

(六)按时报送材料,确保工作进度

各市于9月15日前报送以下材料:推荐对象本单位公示情况、推荐对象汇总表(见附件10、11)、推荐对象主要事迹简介(要求特点突出,文字精炼,500字以内)、推荐对象先进事迹材料(要求工作成绩突出,内容准确真实,语言规范流畅,2000字以内)。

各市于9月25日前报送《审批表》及《征求意见表》。《审批表》中主要事迹参照初审时事迹材料要求填写,所用照片为2寸近期彩色免冠正面照。

上述纸质材料用A4纸打印,同时报送电子版。正式推荐材料一式5份,审批表正反面打印。所用表格可到山东残联门户网站“通知公告”栏目下载,网址为: http://www.sdcl.org.cn

四、奖励办法

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省委、省政府给予十佳自强模范、助残先进集体通报表彰,颁发奖章(牌)、证书,给予助残先进个人记一等功,颁发奖章和证书。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给予残联系统先进集体通报表彰,颁发奖牌,给予残联系统先进个人记二等功,颁发奖章、证书。

五、组织领导

为做好评选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成立山东省十佳自强模范暨助残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负责这次评选表彰的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残联组织部,具体负责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残联,应成立相应评选机构,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认真做好本市的推荐评选工作。

      六、联系方式

      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组织部

地址及邮编:济南市铜元局前街48号,250012

联系人及电话:李玉柱,0531—86158997

传真:0531—86158913   

邮箱: [email protected]

  附件:1.山东省十佳自强模范暨助残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2.山东省十佳自强模范暨助残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名额分配表

3.山东省十佳自强模范审批表

4.山东省助残先进个人审批表

5.山东省助残先进集体审批表

6.山东省残联系统先进集体审批表

7.山东省残联系统先进个人审批表

8.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征求意见表

9.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

10.推荐对象(先进集体)汇总表

11.推荐对象(先进个人)汇总表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山东省公务员局

2014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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