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调整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分成比例

16.05.2015  13:28

  市政府办公厅近日就进一步调整完善市级国有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政策下发通知( 文件下载 )提出,土地熟化主体为各区政府的,市级与区级按照市级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的3:7比例分成;土地熟化主体为市各投融资平台的,市级与各投融资平台按照市级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的2:8比例分成,并在出让方案中予以明确。
  除了调整收入分配比例外,我市还提出,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熟化的土地、城中村改造、破产改制企业职工安置等项目按原有政策执行,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的享受土地收入分配单独政策的项目按照会议纪要执行。
  此外,我市还将建立健全年度市级国有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管理制度。根据通知,每年第三季度,土地熟化主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结合下年度供地计划,编制下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并纳入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由市财政部门审核汇总,按程序报市人代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土地熟化主体分成部分使用范围
  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各区范围内市政府确定应承担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市各投融资平台土地收益范围内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出让业务支出、缴纳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计提其他保障资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偿还政府性债务等(含棚户区改造项目上述相关支出)。
   特别提醒
  各区在收到土地出让收入当年分成资金后应于本年度列支,如因未及时列支而增加市本级计提各项基金基数的,增加部分由市财政在下一年度从分配区级的土地收入分成资金中予以扣回。
   市级分成部分使用范围
  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保障性住房资金支出、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支出、教育资金支出、土地出让业务支出、城市建设支出、代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代缴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计提其他保障资金及市政府确定的符合土地出让收入使用用途的其他支出。
  特别提醒
  市级代缴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采取“市级代缴,年底清算”的方式,年底清算后从与土地熟化主体分成的土地出让收入中扣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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