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件】济南药王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29.01.2015  11:24
  ‍基本案情

2012年3月,济南药王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药王谷公司)法定代表人翟某与杜某、尹某、应某、刘某等人经协商,为谋取非法利益,以销售“T元虫草饮”和“保健饼干”等保健品为幌子,以缴纳高额入门费加入药王谷公司成为会员后,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即能得到高额返利为诱饵,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及缴纳代理费数额作为返利依据,大肆进行非法传销活动。截至2012年7月底,共发展会员1000余人,并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经审计,传销金额2046万余元。案发后,翟某、刘某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

 

诉讼过程

2013年1月,侦查机关以被告人翟某、殷某等6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将该案向天桥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7月,天桥区检察院以被告单位济南药王谷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翟某等5人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起诉至天桥区人民法院。同时依法对殷某作出存疑不起诉的决定。天桥区法院于2014年6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单位济南药王谷公司罚金一百万元;分别判处被告人翟某等5人二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亮剑

1、引导侦查取证。 口头及书面提出补充侦查建议30余条,建议侦查机关将收支账目交由专业机构进行审计;将调取的电子证据转换成书证,并以分支结构的形式将每名会员的下线全部体现;梳理证人证言,制作了在案会员的树形结构图,使证人证言与书证分支结构图相互印证。为起诉、庭审的顺利进行打下坚实基础。。

2、追诉单位犯罪。 检察官在审查中发现,药王谷公司成立后开展了正常的生产、销售活动。后翟某等人为了给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翟某等人实施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应属于单位犯罪。公安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时未将该案认定为单位犯罪,应予追诉。天桥区检察院依法追诉了药王谷公司作为单位被告。

3、贯彻疑罪从无。 检察官在审查中发现,侦查机关移送审查的犯罪嫌疑人殷某虽被任命为药王谷公司营销总监,但其参与制定传销方案的证据不足,其具体发展的人员数量和层级经退回补充侦查,仍未查清,因此检察机关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决定对殷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4、提出量刑建议。 案件诉至法院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了《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检察机关结合行为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涉案金额,诱骗、发展参与传销人员数量,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的数量等情况,认定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该意见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遂依法向法院提出了量刑建议。

 

检察官评析

自古没有天上掉馅饼的好事。传销组织是个魔窟,传销活动的组织领导者会积敛大量的非法资金,后加入的人只能是竹篮打水一场空。因为他们的收益是建立在后加入进来的人的投资上的。传销这种违背市场规律的模式极大地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普通民众的财产权利。本案给那些想一夜暴富的人敲响了警钟,同时也警示企业要健康发展必须依靠公平竞争,不能搞歪门邪道。检察机关在办案中秉公执法、宽严相济、不枉不纵,既严厉打击了犯罪,又防止更多的人陷入传销的怪圈,为服务经济发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贡献。

 

(编辑:赵洪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