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政策
“十二五”期间,我省将整合资金投入,形成合力,通过设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财政专项资金,综合运用省基本建设投资、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福利彩票公益金、土地出让收益等方式,持续加大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投入。积极发挥财政资金的撬动和引领作用,通过建设补助、改造补助、运营补贴等多种形式,集中吸引大量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增强财政投入的乘数效应,促进我省养老服务业加快实现社会化、产业化和市场化。“十二五”期间,省财政对东、中、西部地区符合条件的公办和民办养老机构新建床位每张补助4500元、5500元、6500元,对改造(租赁)床位每张补助2000元、2500元、3000元;连续三年对民办非营利性和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按自理、半自理和完全不能自理老年人分别按每人每年360元、600元和720元标准给予运营补助;按每个100万元的标准对县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建设择优以奖代补;对符合《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规定建筑面积的1、2、3类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分别资助25万元、20万元、15万元,支持农村社区养老服务项目建设和探索农村互助养老模式。主要扶持以下项目:
(一)养老服务机构新(扩)建项目。
1、项目范围。凡是本省行政区域内(不含青岛)经民政部门批准,由政府或企业、社会组织、个人,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租赁等方式新(扩)建的光荣院、敬老院、福利院、老年公寓等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都可申报补助。居家式、会员制、产权式老年住宅、老年社区等养老机构或设施,不在此补助范围。
2、补助条件。
自建用房养老服务机构新(扩)建项目。(1)新建项目基建手续齐全,购置和原有设施改建项目能提供购置或置换依据及改造立项报告和规划设计改造方案等材料;(2)“十二五”期间开工建设或投入使用;(3)具有居住、饮食、卫生、医疗、护理、健身、娱乐等基本养老服务设施和功能,符合民政部门规定的资质条件,按照《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核定;(4)新(扩)建养老服务设施新增床位数不少于50张;(5)项目总投资原则上不低于300万元,项目单位(个人)自筹资金不低于总投资的50%;(6)项目单位(个人)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
租赁用房养老服务机构新(扩)建项目。(1)签订5年以上的长期租赁合同;(2)符合民政部门规定的资质条件,具有居住、饮食、卫生、医疗、护理、健身、娱乐等基本养老服务设施和功能;(3)按照《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核定新(扩)建养老服务设施新增床位不少于50张;(4)项目总投资原则上不低于150万元,项目单位(个人)自筹资金不低于总投资的50%;(5)项目单位(个人)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
3、补助标准。对符合条件的自建用房、购置和原有设施改建的新(扩)建养老服务设施,省财政对东、中、西部三类地区,分别按新增每张床位4500元、5500元、6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对租赁用房的新(扩)建养老服务设施,省财政对东、中、西部三类地区,分别按新增每张床位2000元、2500元、3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
(二)养老服务机构改造项目
1、项目范围。凡是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不含青岛)经民政部门批准,按照《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要求,实施基础设施改造、增加大型设备、完善养老功能等改造内容,使核定养老床位达到规范标准要求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都可申报补助。居家式、会员制、产权式老年住宅、老年社区等养老机构或设施,不在此补助范围。
2、补助条件。1、“十二五”期间已开工或完成改造;2、符合民政部门规定资质条件,核定改造床位不少于50张,达到《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要求;3、项目总投资原则上不低于100万元,项目单位(个人)自筹资金不低于总投资的50%。
3、补助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改造项目,省财政按东、中、西部三类不同地区,按核定床位数分别给予每张床位2000元、2500元、3000元的一次性改造补助。
(三)养老服务机构运营项目
1、项目范围。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不含青岛)经民政部门批准、现已运营、养老床位达到一定规模的民办非营利性和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其中,公建民营类养老机构补助对象为实际运营方。居家式、会员制、产权式老年住宅、老年社区等养老机构,不在此补助范围。
2、补助条件。1、2011年1月1日后投入运营,运营时间满一年;2、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采取公建民营方式运营;3、符合《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4、核定养老床位数达到50张以上,老年人实际入住率达到50%以上;5、管理和护理服务人员持证上岗(指持有老年护理、家政服务、营养保健、医疗卫生等相关职业的学历证书或职业证书);6、入住老年人满意率达到90%以上。
3、补助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按上年度实际入住的自理老年人、半自理老年人、完全不能自理老年人数量,省财政每人每年分别给予360元、600元、720元的运营补助,连续补助3年。年度补助入住老年人数的计算方式为:上年度实际入住老年人数=∑12个月每月1日登记入住老年人数/12。
(四)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项目。
1、项目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不含青岛)经民政部门批准,由政府或社会组织、个人兴建的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开展日间照料服务的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也在此补助范围。
2、补助条件。1、“十二五”期间开工建设或投入使用;2、符合《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具有10张以上的老年人托养床位,具备短期托养、日间照料、健身娱乐、餐饮服务功能;3、符合城市社区建设统一规划;4、市或县(市、区)出台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补助政策;5、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未给予补助。
3、补助标准。对达到《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规定一、二、三类建筑面积(1600平方米以上、1085-1599平方米、750-1084平方米)的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省财政分别给予25万元、2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
(五)县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建设项目。
1、项目范围。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不含青岛)由民政部门单独兴办或与其他组织、企业合办,辐射本行政区域的县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
2、补助条件。1、养老信息服务能够辐射本行政区域;2、有固定的服务场所、服务系统、服务平台和服务人员,工作运转正常;3、能提供社区内双向沟通交流服务;4、签约服务老年人数不少于县(市、区)老年人口总数10%;5、县级出台政府为贫困老年人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政策。
3、补助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县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省财政按每县100万元标准拨付项目单位。以市为单位进行统一规划建设的,省级将给予重点扶持。
(六)项目申请、核定程序。
1、项目建设承办单位接到申报通知后,应如实填写相应《项目资助申请表》,并将规定的申报材料装订成册报县(市、区)级民政部门审核,申报工作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
2、县级初审。对申报资助的项目,县(市、区)级民政、财政部门要逐一审核,并实地查验,进行评估。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项目,以县(市、区)为单位分别汇总,连同申报报告、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级民政、财政部门。初审工作10个工作日内完成。
3、市级审核。市级民政、财政部门要通过委托投资评审机构、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等,对市本级和县级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则有提出扶持项目和资助建议,以市为单位分别汇总,连同申报报告、申请材料一并报送省级民政厅、财政厅。审核上报工作15个工作日内完成。
4、省级复审。省民政厅、财政厅于20个工作日内对各市上报的申请资助项目材料,逐个进行审查,择优确定符合条件的项目,并在省民政厅门户网站上公示一周。经公示无异议的,落实补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