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货车高速路上低速行驶被追尾致4死 男子获刑10个月

24.12.2014  03:47

  在高速公路上低速行驶容易与快速行驶的车辆相撞被追尾,导致恶性交通事故发生,近年来这些交通事故屡见不鲜,可似乎很多人没有意识到。12月22日,浙江省台州市黄岩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低速行驶引发的一起交通肇事案,肇事者经某依法以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今年7月17日,河南人经某驾驶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普通半挂车,拉着一车厢的汽车配件自江苏省江阴市开往浙江省温岭市。当天上午9时20分许,行驶中的车子突然发出“砰”地一声,经某靠边停车检查,发现车子右侧第三轴的内侧轮胎爆胎,可车上备胎又没气了。经某打电话向车主蔡某汇报情况后,估计减速行驶应该问题不大,决定“挨”到出口后再作修理。经某打开危险报警闪光灯,以低于每小时30公里的时速继续向前行驶。   10时许,车子行驶到九曲岭隧道内时,意外发生了,一辆快速行驶的轻型货车从后方驶上,与经某行驶的车子发生剧烈碰撞,事故造成轻型货车车主陈某及车上三名乘客死亡及车辆损坏。   事故发生后,经某即打电话报警,随后到交警部门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肇事经过。   高速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陈某驾驶的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载人超过核定人数,且在高速公路上未确保安全行驶,其行为与事故发生存在因果关系,是造成事故的原因。经某驾驶的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在明知驾驶的车辆中,有条件采取救援措施的情况下,却低于规定时速行驶,其行为与事故发生存在因果关系,是造成事故的原因。陈某和经某的过错行为共同导致了此次事故的发生,并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应各承担此事故同等责任。   8月27日,车主蔡某就民事赔偿部分与四被害人方达成了协议,赔偿了被害人方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四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10月30日,检察院以经某犯交通事故肇事罪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经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机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低于规定时速在调整公路上行驶,造成致四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同等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以惩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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