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四中全会精神·法院院长访谈
02.03.2015 00:03
本文来源: 法院
记者:于院长,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必须完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请您谈一下对规范司法行为的认识。
于玉:司法行为规范是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的重要标志。首先,司法行为规范化是对人民法院司法审判活动的最基本要求。这是由司法审判活动本身所具有的严肃性、严厉性、中立性和终局性的特点决定的。刑事审判决定着人的生命和自由,民商事审判决定着重大经济利益的归属和身份关系的变化,行政审判关涉着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分配,这种决定是终局性的,这么重要的职责没有规范的司法行为是无法完成的。法院不仅要为社会提供判决,也要为社会提供良知和公正感,这种良知和公正感需要以看得见的方式来实现,这些高标准的要求需要规范的司法行为来保障。
其次,司法行为规范化是确保公正司法的前提和基础。近年来社会对公正司法的要求越来越高,不仅要求裁判结果公正,还希望诉讼过程公开、便捷;不仅要求对司法活动的知情权,还期待主动参与和监督司法。这些新要求新期待都需要建立规范司法行为的长效机制,以制度约束法官的行为,用规范提升法官的素质,使法官始终严守法定程序、恪守职业准则、严格适用法律,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最后,司法行为规范化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当前人民法院确实还存在着影响司法公信力的不规范的司法行为,比如在法定的立案条件之外再设定门槛导致的“立案难”问题等等。如果对这些不规范行为听之任之,不但损害司法公信,更会酿成冤假错案。“事难成而易败,名难立而易废”。必须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规范司法的每一个环节,以行为的规范性坚守和履行好守护法治的神圣职责。
记者: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最高法院周强院长向会议报告了人民法院规范司法行为的工作情况。请您介绍一下莱芜法院在规范司法行为方面都采取了哪些措施?
于玉:莱芜法院将2014年确定为“司法规范化建设年”,制定了涵盖法院工作的29个规范性文件,初步形成了靠制度管权管案、管事管人的工作机制。加强司法行为规范化建设,修订完善刑事、民商事和行政审判《庭审操作规程》,提高庭审驾驭能力。加强审判权运行规范化建设,明确审委会研究案件的范围、标准和要求;推行合议庭共同责任机制,防止“合而不议”;两级法院院、庭长带头办理案件2726件,同比增长7.59% 。加强监督指导规范化建设,每半年分析各项审判运行态势,按季度召开专题通报、改发案件研讨分析会议,统一办案思想、标准和程序;建立二审改发案件沟通反馈机制,防止案件改发的随意性;制作《审判管理月报》,按部门、个人逐案统计审限占用率等17项评估指标,每月一通报,并纳入年度考核。加强政务管理规范化建设,健全议事规则,强化督查落实,完善财务和车辆管理,提高了工作效能。
记者:下一步,莱芜法院将如何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在规范司法行为上有哪些新的作为?
于玉:“言之非难,行之为难”。规范司法行为非一日之功,当前要在以下五个方面下功夫。一是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理念为引领。将思想统一到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上来,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不断规范司法行为,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的现代化。二是以明晰职责为前提。“名定则物不竞,分明则私不行”。明确工作职权,建立权力清单,确保依法严格履行责任;明确工作流程,确保严格按照诉讼程序和节点流转履行职责;明确工作标准,确保司法行为符合合法性和合理性的要求。三是以节点监控为重点。“天下大事,必作于细”。从细节入手建立健全覆盖立案、审判和执行等各个司法环节的配套制度。如在立案阶段,建立完善立案登记制度,明确诉讼引导、案件查询、材料收转等标准;在审判环节,对庭审操作、裁判文书写作等制定切实可行的操作规范。四是以规范司法礼仪为要旨。司法形象是规范化司法行为的有机组成部分,司法礼仪是法官素质、法院形象的最直接展示。因此,必须明确规范法官的穿着、语言、动作、态度等司法礼仪,确保举止端庄,谈吐文明,树立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五是以加强政务管理为保障。规范司法行为离不开高效的政务管理。健全内部行政事务管理机制,提高工作效能;加强警务保障,全力维护办公、审判秩序;实现对立案、审理、执行、信访等环节全方位、信息化管理,促进信息化和司法行为的深度融合。 责任编辑:宣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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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3.2015 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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