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深入学习宣传贯彻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通知济建质安字〔2014〕37号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深入学习宣传贯彻新《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的通知
济建质安字〔2014〕37号
各县(市)区、高新区建委(建设局),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今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新《安全生产法》),于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政府安委会和市安委会的有关要求,现就深入学习宣传贯彻新《安全生产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学习宣传贯彻新《安全生产法》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新《安全生产法》的颁布是当前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中最重要的一件大事。作为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性、基础性法律,新《安全生产法》确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新《安全生产法》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建立企业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机制,进一步明确了各方安全生产职责,对于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地位、强化企业责任、加强政府监管、强化责任追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新《安全生产法》为推进依法治理、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法制秩序提供了强大的法律武器,也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支撑。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新《安全生产法》出台的重大意义,从落实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和贯彻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增强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自觉性,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推动新《安全生产法》的深入学习宣传和全面贯彻落实。
二、精心组织,抓好新《安全生产法》的系统学习
各县(市)区、高新区建委(建设局)及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要分期、分批组织人员认真学习新《安全生产法》,领会精神实质,掌握法律条款,增强安全生产监管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建筑施工各参建单位要有计划、分层次地推动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尤其加强对新《安全生产法》确立的新制度、新内容、新举措的学习和理解,对照新法修正原有的规章制度,确保各项制度得到贯彻执行。
各相关部门要结合自身实际,采取专题讲座、座谈交流、知识竞赛、主题演讲等方式,加大学习培训力度,加强学习培训考核,增强学习培训的系统性、全面性。
三、广泛宣传,努力营造浓厚氛围
各县(市)区、高新区建委(建设局)及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要制订详细可行的宣传计划,部署开展新《安全生产法》宣传动员活动,做好统筹协调工作,确保宣传动员工作做到有影响、有声势、有成效。
要做好新闻宣传,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站等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开展集中采访和主题宣传活动,形成强大宣传声势的舆论氛围,掀起宣传贯彻新《安全生产法》的热潮。
要强化社会宣传,在建筑施工现场通过宣传栏、设置展板、悬挂横幅等方式,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让新《安全生产法》深入人心,自觉践行。
要注重发挥短信、微博、微信等载体传播快、受众广、内容活的优势,向建筑施工各参建单位推送公益短信、宣传用语等,进一步普及新《安全生产法》知识,提高宣传动员效果。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分别编写出版了新《安全生产法释义》(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和《安全生产法读本》(中国市场出版社出版),各相关单位要积极做好征订工作。
四、强化领导,确保新《安全生产法》的贯彻落实
要加强组织领导。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组织开展好学习活动,市城乡建设委成立新《安全生产法》宣贯工作领导小组,田庄主任任组长,武兆军副主任任副组长,办公室设在质量安全管理处,负责建筑行业新《安全生产法》宣传贯彻活动的组织实施。各县(市)区、高新区建委(建设局)及各有关单位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把认真学习贯彻新法规作为今明两年的一项重要任务,列入工作计划,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谋划,作出具体安排,落实工作经费,确保安全生产宣传工作统筹协调推进。
要做好制度配套。一方面,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制定、修订的相关配套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另一方面,要结合建设系统实际,依法研究制定落实新《安全生产法》的相关配套文件,并认真做好原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梳理、修订、清理工作。
要加强监督检查。相关单位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依法对监管范围内建筑施工各参建单位执行新《安全生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履行新《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坚决依法予以处罚。市城乡建设委届时将对各部门落实新《安全生产法》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 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