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县环保局对三起环境违法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19.02.2016  09:33

  近日,费县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费县某热电厂脱硫废渣、废水通过暗管排入无防渗措施渗坑内,外渗废水呈弱酸性并CODcr、氨氮浓度严重超标;费县探沂镇蔡家岭村村民杨某擅自倾倒含镉危险废物11.5吨;费县马庄镇上河村某废品回收加工厂在回收加工废旧铅酸电瓶壳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并且铅、镉严重超标。

  针对以上三起环境违法行为,费县环保局按照环境监察程序向热电厂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将该环境违法案件移送费县公安局。对探沂镇蔡家岭村杨某及马庄镇废品回收加工厂涉嫌环境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和《关于办理环境污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移送公安局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