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推出16条举措唤醒“沉睡资金” 今年起不得新设偿债准备金
本报济南4月7日讯 为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更好发挥积极财政政策作用,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国办发〔2014〕70号文件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提出16条具体措施,为唤醒“沉睡资金”提供了政策指导和制度保障。
我省提出,全面清理、分类处置现有各类财政存量资金。要求扎实开展财政存量资金全面摸底工作,对截至2014年底结存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专户、部门账户的各类资金,逐个部门、逐个项目进行排查分析、清理甄别,分门别类提出处理意见。各类财政存量资金的处置,对结转两年及以上的一般公共预算、专项转移支付和部门预算结转资金作为结余资金管理,收回财政部门,按规定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资金支持的领域;对连续两年累计结转规模超过当年收入30%的政府性基金,原则上应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使用。要求2015年起,各级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规模占本级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比重控制在9%以内,2014年底比重低于9%的要只减不增。
我省要求,严格控制新增财政存量资金。从2014年起,除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外,一律不得按权责发生制列支,严禁违规采取权责发生制方式虚列支出。除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资金外,凡在总预算会计中采取借记“一般预算支出”、贷记“暂存款”科目方式核算的,一律按照虚列支出问题处理。严禁违规对非预算单位及未纳入年度预算的项目借款和垫付财政资金。到2015年年底,全省暂付款规模力争比2014年压减20%以上。现有专户除经财政部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予以保留的外,其余专户2016年年底前一律取消;2014年财政部要求清理撤销的财政专户,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时间清理归并或撤户。严格执行财政专户开立核准程序,一律不得新设专项支出财政专户;开立其他财政专户的,必须报经财政部核准。严禁违规将财政资金从国库转入财政专户并虚列支出,或将财政资金支付到预算单位实有资金银行账户。各级政府所有非税收入执收单位要严格执行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有关规定,取消收入过渡性账户,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政。合理控制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规模,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编制年度预算调入后的规模一般不超过当年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总额的5%。从2015年1月1日起,各级政府不得新设各种形式的偿债准备金,确需偿债的,一律编制三年滚动预算并分年度纳入预算安排。对已经设立的各类偿债准备金,要纳入预算管理,优先用于偿还到期政府存量债务。
为确保规定得到落实,我省要求健全盘活财政存量资金长效机制。通过完善预算编制与存量资金结合机制、加快财政支出进度、编制三年滚动预算等措施,从源头上避免财政存量资金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