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予农民更多权利

10.03.2015  14:47

  每年的全国“两会”,土地制度改革都是代表委员热议的焦点话题。总体来看,虽然大家的关注点各有不同,但是核心的价值取向和改革的方向基本都是一致的,那就是——赋予农民对于农村土地更多的选择权。

  “土地是财富之母,劳动是财富之父”。但是,在拥有广袤土地的农村地区,在终日辛勤耕作的农民身上,经济学上这一基本的判断却很难成立。最根本的原因,就是农民的土地权利是受限制的,土地不能自由流动,只能搁置在那里沉睡。导致的结果不仅是农民土地财产权无法得到保障,还有土地资源的浪费,农业经营效率低下,城乡经济发展动力趋弱,以及由于征地引起的一系列社会问题。

  要解决以上问题,就必须要打破现在的一系列制度障碍,让农民在土地上有更多的选择权、处置权、话语权,让土地能够真正流动起来,从而更好地与劳动力、资本、科学技术相结合,创造出巨大的财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都体现了这样的改革指向。过去一年来,我国在土地制度改革中的一系列重要举措,例如,日前公布的全国33地试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都是着眼于这一方向和目标在推进。

  但是,赋予农民更多选择权,并不就意味着“我的地盘我做主”,也不是“我说了算”就叫有话语权了,土地制度改革敏感而又复杂,中国基层现实充满了各种挑战,在良好的期望和理想的追求之间,我们还需要明确,权利的界限在哪里?改革的底线在何处?推进的节奏如何把握等等。

  首先,必须要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中央明确要求“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土地制度改革涉及到和现行法律相冲突的地方,必须要有法律的授权才能进行,这是根本原则。

  其次,任何土地产权制度改革都必须是在坚持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进行,即使是你的土地,也不是你想怎样就怎样,这是基本要求。

  再者,怎么改,都不能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改垮了,不能把耕地改少了,不能把粮食产量改下去了,不能把农民利益损害了,这是底线。

  还需要注意的是,在中国农村基层民主发育并不完善、农村民主权利还难以充分实现的情况下,尤其是一些弱势群体的权益可能很难合理合法地得到保障的背景下,我们既要呼吁给予农民更多的土地处置权、选择权等,更需要通过一系列配套制度建设,让他们能够真正分享到改革的红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