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个工作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山东大蒜有目标价格保险
记者从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了解到,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近日印发了《山东省大蒜目标价格保险条款》、《山东省蒜薹目标价格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保险条款》)通知,对大蒜、蒜薹目标价格保险条款进行了修订,并从保险标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金额和保费、保险期间、保险人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等方面做出明文规定。原《大蒜目标价格保险条款》、《蒜薹目标价格保险条款》同时废止。
根据《保险条款》,投保的大蒜、蒜薹需要符合生长、管理正常,品种在当地连续种植两年以上(含),且是上年种植次年收获的两项条件,才可以作为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若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闪电新闻记者发现,本次《保险条款》对保险事故的核定时间和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时间都做出明确规定:保险期间结束后,保险人应当在发展改革部门发布保险蒜薹实际价格后十个工作日内,做出保险事故是否发生的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通知被保险人提供相关的索赔资料和办理索赔手续。对于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当在被保险人办理索赔手续后十个工作日内,履行赔偿义务。保险合同对支付赔偿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执行。
当保险大蒜、蒜薹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按如下公式计算赔偿: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目标价格-实际价格)/目标价格]×赔偿系数。其中,赔偿系数=(全成本价格-实际价格)/全成本价格、全成本价格=每亩完全成本/平均亩产量。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小于其可保面积时,保险人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计算赔偿金;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大于其可保面积时,保险人以可保面积计算赔偿金。
按照《保险条款》规定,保险期间按照保险大蒜的集中上市销售时间确定为每年6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保险蒜薹的集中上市销售时间确定为每年4月20日至当年5月31日,因天气变化、地域差异等因素导致集中上市销售期提前或推迟的,可适当予以调整,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此外,《保险条款》还对保险人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做了明文规定,既规范了保险合同双方的行为要求,又保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
闪电新闻记者 贺小菲 济南报道
编辑:温伟伟 责任编辑:徐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