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行政案件4月1日起可“团组选择”实施跨行政区域管辖
鲁网枣庄3月21日讯 (记者 杜伟)今天上午,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工作新闻发布会。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梁克国做了新闻发布,发布会由周永恒主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通知》(法[2013]3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枣庄市法院承担了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的试点工作,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实施以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6日下发了《关于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行政案件的指导意见》(法发[2015]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推进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改革提出了要求。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安排部署,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前期试点工作进行了全面总结,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完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合理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的要求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枣庄市实际,制定了进一步推进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的工作方案。
枣庄市中级法院自2013年4月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以来,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了具体实施方案。中院加强对试点工作的调研、指导,试点法院在审判力量、审判法庭、物质装备配置等方面予以倾斜,其他法院在立案、审理、执行等各环节全力协助配合,坚持边试点、边总结、边改进,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取得实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通知》(法[2013]3号),除非诉执行案件外,滕州市和市中区两试点法院集中受理了原由全市六个基层法院管辖的全部一审行政案件,部分案件采用中院指定管辖的方式实行了异地交叉管辖。为进一步巩固试点工作成果,解决试点工作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根据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意见》的相关精神,对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改革的方案进行了改进和完善。
据记者了解,枣庄中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在不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前提下,保持现有滕州市、山亭区、薛城区三个行政区和高新区区域及市中区、峄城区、台儿庄区三个行政区域的“相对集中”区域不变,实现以上两个“相对集中”行政区域范围内“团组选择”的方式,进行一审行政案件的跨行政区域管辖。即滕州市、山亭区、薛城区三个行政区和高新区区域的一审行政案件除本方案限定类型外,可根据当事人选择在滕州市人民法院、山亭区人民法院、薛城区人民法院间实施跨行政区域管辖;市中区、峄城区、台儿庄区三个行政区域的一审行政案件除本方案限定类型外,可根据当事人选择在市中区人民法院、峄城区人民法院、台儿庄区人民法院间实施跨行政区域管辖。
在不违反级别管辖规定前提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意见》兼顾便民诉讼的原则要求,应当赋予当事人对一审行政案件管辖进行适当选择的权力。原告可以选择辖区基层法院(高新区的行政争议由薛城区法院管辖)提起行政诉讼,也可选择其他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一审行政案件,但应仅限于在以上规定的两个“相对集中”的行政区域内选择其他法院管辖一审行政案件。以滕州为例,滕州市行政区域的行政争议,一般由滕州市人民法院管辖;如当事人不愿在滕州市人民法院起诉,可根据以上“相对集中”行政区域的规定,选择向山亭区人民法院或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山亭区人民法院或薛城区人民法院应予立案登记。以此类推。
对于基层法院提请中院指定管辖的案件、当事人直接向中级法院递交诉状要求指定管辖的案件、多名原告针对同一标的起诉、基层法院对管辖权产生争议的案件,由中院以指定的方式确定管辖法院。
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高度重视行政诉讼管辖制度改革工作,就实施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的方案内容、面临的困难和工作部署要求向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委政法委、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进行了汇报,研究制定了《进一步推进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工作的意见》印发全市法院实施,并把该项试点工作作为我市行政审判工作的重要任务,集中精力抓紧抓好。该院成立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工作领导小组,党组书记、院长惠从冰任组长,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梁克国,党组成员、副院长黄东,专职审委会委员曾立新任副组长,政治部、审管办、立案庭、行政庭、执行局、研究室、新闻办、行装处负责同志为成员,在行政庭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管辖制度改革推进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综合协调。领导小组将定期召开会议,分析研判工作情况,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推动管辖制度改革工作扎实有序开展。
行政诉讼案件的相对集中管辖,畅通了诉讼渠道,行政争议真正纳入了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增强了群众通过司法手段解决行政争议的信心,也有效缓解了困扰党委、政府的信访、上访问题。根据2011年至2015年的数据分析,实行行政诉讼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以来,尽管行政案件受理数量下降,但集中管辖试点法院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实体裁判率由试点前的28.7%提高到55.5%,行政机关败诉率由试点前的7.8%提高到27.1%,审判质效持续向好。
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在一定程序上实现了行政案件的异地审理,立案渠道畅通,审理高效公正,减少了行政干预。调查显示,91%的被调查人支持试点工作,61.8%的社会群众和50%的行政机关、律师认同异地管辖,社会各界对试点工作大多给予了积极的评价,并对进一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提出了更高的期望。行政案件实现跨行政区域管辖,既发挥了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作用,又兼顾现行有效法律对地域管辖的规定,切实方便当事人诉讼,保证人民法院公正、高效审理行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