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批法律法规今起实施 最高法巡回法庭办案终身负责

01.02.2015  15:46

  最高法巡回法庭办案终身负责、3种情况下购车可退税、外来人口也可到常住地登记失业……进入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等一批法律法规将正式实施。

   最高法巡回法庭办案终身负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自今日起正式施行。巡回法庭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完善防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的机制,强化防范司法腐败的机制。

  规定明确了第一、第二巡回法庭的设置地点和巡回区域。其中,第一巡回法庭设在广东省深圳市,巡回区为广东、广西、海南三省区;第二巡回法庭设在辽宁省沈阳市,巡回区为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

  此外,巡回法庭也规定了受案范围,涉及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案件、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协助案件等4类。而知识产权、死刑复核和国家赔偿等案件暂由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审理或者办理。

  规定指出,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巡回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和决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决定。

  值得注意的是,为防止与地方形成利益关系,巡回法庭主审法官由最高人民法院选派,每两年轮换一次。并设专职廉政监察员,负责巡回法庭的日常廉政监督工作。

   部分“免税车”需重新申报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将于2月1日起施行。新办法明确了对已缴车辆购置税的车辆,准予纳税人申请退税的几种情形。

  根据新规,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新规特别明确了几种“免税车”需重新申报的情况。比如,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其免税条件消失的,纳税人应在免税条件消失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纳税;免税车辆发生转让,但仍属于免税范围的,受让方也应当自购买或取得车辆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免税。

  对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新办法明确了准予纳税人申请退税的三种情况: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属于符合免税条件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但已征税的;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退税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