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墨宣判4起性侵未成年人案 禽兽继父获刑10年
11月4日,即墨市人民法院对4起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进行集中宣判,对4名犯强奸罪的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至10年不等的刑期。
此次集中宣判的案件中,被害人均为未成年女性,其中年龄最小的仅13岁。四名被告人中,有的系同住家庭成员之间的性侵害,还有相识朋友之间酒后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中一起案件,被告人于某某曾因强奸犯罪被判刑,此次又在路上拦截学生预谋强奸,终因被害人的强烈反抗致使强奸未遂,其采用拳打、勒脖子的手段不仅对被害人的身体造成伤害,更严重危害了被害人的心理健康。
2014年以来,即墨法院共审结强奸、猥亵儿童等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26件28人。为遏制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发生,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即墨法院积极联系政法委、公安局、检察院等10家单位联合出台了《关于建立预防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坚持对侵犯未成年人权利最低限度容忍、最大限度保护的原则,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予以严厉打击,同时从心理辅导、慈善救助等方面对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进行帮助。
案例:
案例一:2014年4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孙圣涛与被害人全某某(17周岁)在即墨市大信镇刘某某家喝酒后,孙圣涛强行脱掉全某某的衣服,以扇耳光等手段将全某某强奸。经法医鉴定,全某某身体损伤构成轻微伤。
法院认定,被告人孙圣涛以暴力手段强奸已满17周岁不满18周岁的妇女,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应予惩处。因孙圣涛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依法予以从重处罚。案发后,孙圣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等规定,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孙圣涛有期徒刑三年。
案例二:2015年3月1日,被告人王一宾在即墨市爱尊客大酒店920房间,以暴力手段先后两次将被害人刘某(13周岁)强奸。
法院认定,被告人王一宾以暴力手段强奸不满14周岁的幼女,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应予惩处。因王一宾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依法予以从重处罚。案发后,王一宾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等规定,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王一宾有期徒刑六年。
案例三:被告人王某某,男,48岁,1990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98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19日晚,被告人王某某在其家中,采取言语威胁等手段将其继女孙某某(13周岁)强奸。
法院认定,被告人王某某以言语威胁手段强奸不满14周岁的幼女,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应予惩处。因王某某有两次犯罪前科,且利用亲属关系对其继女实施强奸,依法予以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等规定,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年,不得假释。
相关链接:即墨市预防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联动机制正式启动
11月5日上午,即墨市预防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联动机制启动仪式在即墨法院举行。
即墨法院副院长赵韶先从提高预防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发挥刑事审判在预防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联动机制中的作用、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安全防范意识等方面作了发言。
青岛中院副院长秦瑞基指出,即墨市预防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联动机制走在了全市基层法院的前列,是最高人民法院在青岛市预防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联动机制试点工作的具体落实和有益探索,有助于从源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