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发布5起提起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烟台一案例在列

28.06.2017  17:25

  齐鲁网济南6月27日讯(记者 李俊峰) 齐鲁网6月 27日讯(记者 李俊峰)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今天举行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全省检察机关 提起公益诉讼 试点工作情况,并发布5起提起公益诉讼 典型案例 。

   典型案例一:青岛莱西市人民人民检察院对莱西市水利局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案

  莱西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14 年 6 月 27 日,青岛广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取得莱西市日庄镇堤上村小沽河河道采砂权后,长期违法大面积超采,经鉴定,该公司堤上砂场共采砂 34 万余立方米,超采 32 万余立方米,价值高达 1200 余万元。对此,莱西市水利局仅于 2014 年 12 月 10 日认定砂场管理人员张某某超范围采砂 75 立方米,对其作出罚款 5000 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的其他违法行为却一直未依法履行职责。 2015 年 10 月 28 日,莱西市人民检察院向莱西市水利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撤销涉案行政处罚决定并对非法采砂行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莱西市水利局收到检察建议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纠正违法行为,致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为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2016 年 8 月 17 日,层报最高检批准后,莱西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莱西市人民法院提起了我省首例资源保护领域的行政公益诉讼,请求撤销莱西市水利局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判令莱西市水利局对涉案非法采砂行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诉讼过程中,莱西市水利局主动撤销了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检察机关遂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确认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

  2017 年 4 月 11 日,莱西市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并于 4 月 21 日作出一审判决,确认莱西市水利局作出的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并责令其对涉案非法采砂行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案例二: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对王某某、马某某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案

  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14 年 2 月至 4 月,王某某、马某某在没有办理任何注册、安检、环评等手续的情况下,于莱州市柞村镇消水庄村沙场大院北侧车间从事盐酸清洗长石颗粒项目,并将作业过程中产生的 60 余吨废酸液储存于厂院北墙外的废水池内,废酸液渗漏后对周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后二人又用水泵将废酸液抽到厂院东墙和西墙外的排水沟,排入村北的消水河,对消水河内水体造成污染。 2014 年 4 月底,污染作坊被莱州市公安局查获关停后,王某某又将 20 余吨废酸液填埋在酸洗池内,产生污染沙土 223 吨,系危险废物。经鉴定,王某某等二人的行为对污染作坊附近的地下水、土壤和消水河内水体造成污染,因污染造成的环境损失费共计 77.6 万元。

  烟台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王某某等二人非法排放废酸液的行为严重污染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烟台市范围内无提起公益诉讼适格主体的情况下,烟台市人民检察院为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于2016 年 12 月 16 日依法向烟台市中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王某某等二人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若不能恢复原状,则赔偿生态损害修复费用 77.6 万元。 2017 年 5 月 31 日,烟台市中级法院作出( 2017 )鲁 06 民初字 8 号民事判决,依法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案例三:潍坊昌乐县人民检察院对昌乐县国土资源局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案

  昌乐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06 年 1 月至 2016 年 4 月,任某某等三人在所承包的昌乐县乔官镇驻马河村、朱汉镇小官庄村的土地上,未经许可擅自开采麻刚沙并销售获利。昌乐县国土资源局对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任某某等人立即停止无证采矿行为并对其处以罚款,但任某某等人在缴纳罚款后,并没有停止开采行为。经现场勘测,任某某等人非法开采麻刚沙破坏耕地面积共计达 150.67 亩,并造成矿产资源大量流失。

  2016 年 4 月 18 日,昌乐县人民检察院向昌乐县国土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对非法采沙的行为予以查处,并责令任某某等人修复破坏的耕地。 同年 5 月 11 日,昌乐县国土资源局书面回复称,已对任某某等人作出责令限期改正或治理,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经核实,昌乐县国土资源局未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任某某等人修复治理被破坏的土地,对涉案非法采沙行为亦没有依法予以处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

  为促进昌乐县国土资源局依法行政,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2016 年 11 月 23 日,昌乐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昌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昌乐县国土资源局对任某某等人非法采矿和破坏耕地怠于履行职责的行为违法,并判令昌乐县国土资源局对任某某等人违法采沙和破坏耕地的行为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典型案例四:临沂平邑县人民检察院对平邑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案

  平邑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平邑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在收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工作中存在不作为情形,致平邑县锦泰国际项目、锦泰怡景滨河项目、东升国际石材产业园项目、西郊宾馆项目长期拖欠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共计1285.37 万元,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损害了国家利益。 2017 年 3 月 10 日,平邑县人民检察院向平邑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及时追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挽回国有资产损失。平邑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既未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回复亦未采取措施追回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国家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

  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国家利益,2017 年 5 月 10 日,平邑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平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平邑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对锦泰国际等四个涉案项目欠缴的 1285.37 万元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征缴到位。

  2017 年 5 月 27 日,平邑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并当庭作出判决:责令被告平邑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法定职责,将锦泰国际 A 区等项目欠缴的 1285.37 万元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缴到位。判决后平邑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积极采取追缴措施,至 2017 年 6 月 12 日,已将欠缴的 1285.37 万元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全部收缴到位。

   典型案例五:德州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对济宁市任城区环保局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案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济宁正元化工有限公司长期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液交由没有任何处理资质的田某某父子私自处理,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事故。事故发生后,正元公司被依法关停。2011 年 11 月 29 日,济宁市环保局下发专门处理意见,要求原市中区环保局(现已并入任城区环保局)责令正元公司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法处理从倾倒现场回收的废液及公司贮存的废液;处伍拾( 50 )万元罚款。但原市中区环保局、现任城区环保局一直怠于履职,未按照规定和要求对废液妥善处置。

  2017 年 4 月 5 日,任城区人民检察院向任城区环保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督促正元公司修复污染环境或赔偿相应损失。 5 月 4 日,任城区环保局回复称,已通知正元公司履行修复或赔偿义务。经现场勘查,正元公司厂区内的五个废液池中仍存放着大量废液,已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为促进任城区环保局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2017 年 5 月 8 日,经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德州市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任城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任城区环保局怠于履职行为违法,并判令任城区环保局在一定期限内全面履行职责,督促正元公司及时妥善处置厂区存留的危险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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