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类不动产明起统一登记 不强制权利人必须登记

01.03.2015  11:55

    3月1日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正式实施,包括集体土地、房屋建筑所有权等在内的十类不动产将陆续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统一登记。大众网记者从山东省国土资源厅了解到,不动产统一登记遵循‘依申请登记’,不会强制权利人必须登记,同样允许申请人在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前自愿撤回登记申请。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作为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重要内容,要实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山东明确将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到国土资源厅,在厅内设立不动产登记管理处,按照“人随职能走”原则,从相关部门划转行政编制到国土资源厅。2014年6月,省委、省政府下发《关于市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明确“将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土地登记、海域海岛登记整合到国土资源部门”,最大限度地解决权利交叉和分散问题。市级层面,青岛市已将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到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在权籍处加挂不动产登记局牌子,将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更名为市不动产登记中心。3月2日,青岛市将颁发第一批不动产权利证书,成为全国首批实施不动产登记的城市之一。其他市县级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及机构建设等工作也在积极稳妥推进中。   经省政府批复,建立了由省国土资源厅、省编办、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法制办、省畜牧兽医局等10个相关部门领导组成的山东省不动产登记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并于2014年9月召开了第一次部门联席会议。对相关省直部门和市县各类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等情况进行了全面调研,建立了省级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动态联系制度,及时掌握全省工作进展情况。   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纳入登记的不动产权利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不动产统一登记遵循‘依申请登记’,不会强制权利人必须登记,同样允许申请人在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前自愿撤回登记申请。”省厅不动产登记管理处负责人介绍说。同样,在登记程序上也充分体现了方便群众的原则。他表示,不动产登记要求登记机构当场审查申请材料,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未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登记机构原则上要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登记手续,依法核发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登记机构能够通过实时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另外,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启用后,“坚持‘不变不换’原则,只要不动产权利不变动,已经登记的各类不动产权利证书继续有效,不强制要求当事人换证,通过产权变动后的变更登记逐步替换旧证书,不增加企业和百姓负担。”省厅不动产登记管理处负责人介绍说,“市、县两级职责整合和机构组建完成前,各部门仍按原来的工作模式正常开展日常登记工作,不会影响权利主体办理产权登记,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和平稳过渡。”他介绍,国土资源部正在开发全国统一的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今后,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的审批、交易与登记都可以在这个平台上进行。通过数据交换等方式,可以实现国家、省、市、县四级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平台的管理也非常严格,不允许随意以人查房。如果查询,必须是相关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以及有关国家机关,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据悉,该平台将于2017年底前运行,届时将实现信息共享和公开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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