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一超市卖过期食品 售货员神回复"吃了没事"
给孩子购买食品,许多市民都信赖大超市,可山东省青岛市民小君昨天却在辽阳西路卜蜂莲花超市购物时买到了问题产品。“我买了一包江米条发现已经过期了,跟售货员理论,没想到对方说吃了没事,最多给退换。我认为很不合理。”小君拨打早报热线82888000投诉说。
点心过期给出“神回复”
小君告诉记者,他的儿子很喜欢吃江米条这一类的点心。因为天气热,担心街边小店的点心不新鲜,小君就来到卜蜂莲花超市购买了两袋江米条。他觉得大超市的食品肯定没问题,也没仔细看就拿着到了收银台。结账后他扫了一眼江米条的保质期,发现已经过期了,他立即向售货员提出了质疑。售货员看了看日期后确定过期了,但同时表示这点心吃了应该没事,如果小君觉得不好可以退换。
“天气这么热,食品过期了怎么还能卖?卖出了过期食品却不拿着当回事,这太让人气愤了。”小君说。他随后到服务台交涉,服务台工作人员表示要找柜台领导,但是却迟迟找不来,同时又不给小君领导的联系方式,而且给出的解决意见也是退换货。着急回家的小君只能离开了超市。记者随后查看小君的发票和商品后,发现其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而从小君同伴提供的视频证据来看,过期食品确实是从超市内拿到收银台付款的。
可以要求“退一赔十”
购买到过期食品,消费者可以要求怎样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曾将此类维权诉讼作为典型案例在2015年6月15日发布。 2013年6月17日,消费者殷先生向武汉汉福超市支付251元,购买桃花姬阿胶糕一盒,食品外包装载明的生产日期为2012年8月7日,保质期为10个月。购买后殷先生发现食品已过保质期,向该超市要求退货无果后提起诉讼。两审法院依照《食品安全法》第96条的规定,判决汉福超市退还货款251元,10倍赔偿货款2510元,赔偿殷先生交通费500元。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一庭庭长杨临萍分析该案例认为,经营者销售过期食品,属于明知食品不安全而销售的行为,消费者有权请求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10倍赔偿。
昨天下午,小君也拨打了12345投诉。如果你在购物中也遇到了消费纠纷,可以拨打早报热线82888000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