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审批
03.09.2014 18:52
本文来源: 建设厅
|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审批 | |||
办理主体 |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联系电话 | 0531-87080867 | |
办理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
办理条件 | 具体条件见《山东省超限建筑工程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实施细则》(鲁建设字[2011]5号) | |||
申请材料 | 1、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表; 2、设计的主要内容、技术依据、可行性论证及主要抗震措施; 3、工程勘察报告; 4、结构设计计算的主要结果; 5、结构抗震荡的部位的分析和相应措施; 6、初步设计文件; 7、设计时参照使用的国内外有关抗震设计标准、工程和震害资料及计算机程序; 8、对要求进行模型抗震性能试验研究的,应当提供抗震试验研究报告。 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原件,由接收单位当场复印或核对,并加盖载有接收单位名称及“复印自原件” 或“与原件核对一次”字样的专用章后接收。 | |||
办理程序 | 1、资料审查。具体承办同志组织专家对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2、处务会讨论。具体承办同志对审查情况进行说明,处务会讨论提出意见; 3、审批。按照处务会意见报分管厅长同意后,作出批复。 | |||
办理时限 | 法定:20个工作日;承诺:14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时限)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收费依据 | | |||
监督电话 | 0531-879079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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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9.2014 1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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