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多名干部因公车私用被处以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08.06.2016  14:10

  6月7日,记者从山东省纪委监察厅网站获悉,近期,山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通报4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分别是:

  济南市槐荫区园林绿化管理局违规给机关工作人员发放奖金、补助,在下属企业报销有关费用。槐荫区纪委、监察局给予槐荫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党委副书记、区园林绿化管理局局长刘金龙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处分,责令上缴违纪款项。

  莱州经济开发区原党工委委员、管委副主任孙光杰驾驶公车办私事。莱州市纪委给予孙光杰党内警告处分,本人缴纳公车私用费用。

  东营市东营区政协委员联络工作委员会主任时新军借看望老同事之机,违规组织公款吃喝。东营区纪委给予时新军党内警告处分,责令退赔相关就餐费用。

  鄄城县第三发制品产业园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主任韩乐国两次驾驶公车办私事,鄄城县纪委给予韩乐国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责令其承担公车私用产生的费用。

        编辑:温伟伟        责任编辑:胡立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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