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拼车自驾游撞人 拼车人需分肇事司机责任
11.10.2014 12:15
本文来源: 半岛网
事故发生后,车主好心替好友垫付10万元赔偿款,但对方一直不承认,拒绝归还。车主一气之下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驾车者归还车主垫付款项,但车主作为乘车受益人需给驾车者10000元的经济补偿。
本报记者 孟凡萧
通讯员 王希玉 刁萌萌
案例>> 三家朋友 拼车 出游 发生车祸致人死亡
2011年7月30日,王某驾驶陶某的汽车载着朋友陶某及其妻崔某、周某及其妻李某在济南回茌平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路人徐某死亡。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受害人徐某对此次事故不负责任。
在王某被拘留期间,车主陶某筹集了10万元现金交给了周某以赔偿受害人徐某家人。
事故处理完后,陶某向王某追偿其垫付的10万元赔偿款,王某坚称赔偿款是周某筹集的,并不是陶某筹集的。为此双方产生纠纷,陶某将王某、周某等人告上法庭。
判决>> 肇事司机返还车主垫付赔偿款,但应获适当补偿
庭审时,陶某提交了他与周某的通话录音,证明他给了周某10万元现金。对此周某却坚称,10万元是陶某花费在“打点”关系上了,具体用途不清楚。但是周某未向法院提供对其主张有利的证据。王某称对此不知情。
法院据此认定,陶某在处理王某涉嫌交通事故犯罪一事中为王某支付给徐某家人10万元赔偿款。对此,王某应返还。
法院同时认定,陶某的车辆并不存在任何瑕疵,而王某本身具有驾驶资格,陶某与王某之间也并无雇用、出租、有偿出借的关系,纯粹基于朋友之间的信赖。王某驾驶陶某的汽车载陶某及其妻崔某、周某及其妻李某由济南返回茌平,这次出行的便利利益由其五人共同享有,陶某、周某应给付被告王某适当的经济补偿。法院认为,陶某应给付王某各项经济损失的补偿以10000元为宜。
因此,法院依法判决王某返还陶某所垫付的赔偿款90000元。
说法>> 同乘人员应承担10%左右补偿责任
茌平县人民法院法官朱振锋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7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因为是补偿,而不是赔偿,所以补偿标准很低,一般是按照损失的10%左右来补偿。”朱振锋说,“赔偿”与“补偿”仅仅只有一字之差,因为适用的法律不同,责任主体不同,判决时法官在陶某对王某的“补偿”方面根据自由裁量权酌情做出判决。
[编辑: 林永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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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2014 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