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 的通知》的通知

03.09.2014  19:16

 

山东省财政厅

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鲁财库[2008]6号

 

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省级政府采购属于《管理办法》规定范围的,由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和监督管理;市级及以下政府采购数以《管理办法》规定范围的,由市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和监督管理。

二、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包括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管理办法》规定范围的进口产品时,必须同时提供有关书面审批手续,否则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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