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纪实】辽宁海事局原局长侯景华受贿案查办纪实
1月29日上午,由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辽宁海事局原局长侯景华受贿案在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宣判。法庭认定被告人侯景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对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侯景华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记者梳理了侯景华的落马历程,还原了这名厅级干部的贪腐之路。
离任审计查出海事系统“老虎”
侯景华2012年8月正式退休,离任审计过程中,依照惯例对重大事项进行审查审计,发现财务方面有一些问题,部分事项的办理程序不符合规定,如一笔400余万元的清污费的支付,支付依据不充分;4艘公务船舶的变卖程序和价格均存在疑点。随后,中纪委驻交通部纪检组展开了调查。
案件移交给检察机关后,烟台市检察院对移交的案件线索进行了逐一分析,深入研究,针对海事业务系统领域方向性的进行了咨询,对可能发生职务犯罪问题的业务环节结合线索进行重点调查。
通过对线索的核查,一家名为大连某工程公司的企业浮出水面。检察机关在对移交的调查中发现,该企业多次与辽宁海事局产生业务往来,且多笔业务在价格和程序上存在问题。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合伙人张某某与侯景华关系极为密切。
同时, 根据纪检部门初核中发现大连某技术公司总裁孙某某名下的工商银行一账户与侯景华家人、亲戚的资金来往频繁、异常这一情况,专案组断定该账户应该是侯景华家庭实际控制和使用,账户内的资金来源可疑。
据此,检察机关决定对吴某某、张某某、孙某某等立案侦查,重点突破后,再对侯景华立案侦查。
不审势则蜿蜒皆误,善攻心则出奇制胜。检察机关制定了详细缜密的审讯策略,一步步瓦解了几名嫌疑人的心理防线,张某某、吴某某和孙某某三个主要涉嫌行贿人均告突破,在掌握了侯景华涉嫌犯罪的确凿证据后,烟台检察机关立即组织干警奔赴青岛,成功将侯景华抓捕归案。
经查,2004年下半年至2012年8月,被告人侯景华在担任交通部北海救助局局长、辽宁海事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烟台某船舶公司经理黄某等21个单位和个人在海事业务监管、清污费结算、工程承揽、设备采购、干部任用、工作调动、人员招录等方面提供帮助;利用其担任辽宁海事局局长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丁某晋升职级提供帮助。自2004年下半年至2013年春节前,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56.03155万元。
扶持企业大肆敛财
根据侯景华的履历,他是一名业务型领导干部,对工作比较扎实认真。当兵出身的侯景华从四川外语学院毕业后就到了青岛港务局工作,之后一直在海事系统就职。梳理他的工作历程,取得不少成绩,他的几次工作调动,都是基于工作成绩的基础上。公诉人还提到这样一个细节,侯景华对海事方面的法律法规如数家珍,只要涉及工作方面,可以脱口而出。
但就是这样一名颇具工作能力的领导干部,却对《刑法》等法律法规知之甚少,利用职权便利大肆受贿。
追溯侯景华的贪腐历程,应该从调任辽宁海事局局长前后开始。据检方介绍,2005年前后,正是房地产业快速发展的时期,侯景华一家也想炒房,但资金缺口相当大。经不住妻子的耳边风,原本打算在辽宁平稳退休的侯景华将目光转向了捞钱。
但如何快速来钱,却不是个简单的事。最初,侯景华将目标锁定为当时辽宁最大的一家海事企业,但当时该公司因故无法开展大规模业务,时任该公司负责人的吴某某主动找到侯景华,并介绍了张某某给侯景华认识。之后,张某某和吴某某多次请侯景华吃饭、喝酒,送礼品,关系日渐熟悉后,张、吴二人向侯景华表达了想从事海事业务的意愿。
2007年底,“申海一号”轮的沉没,随船所载的5000余吨钢材也沉没海底。张、吴二人抓住了这个时机,临时成立一家汇通公司,在侯景华的帮助下,在没有打捞资质的情况下非法取得钢材的打捞权,并转卖这些钢材非法获利1700余万元。2008年上半年,二人送给侯景华200余万元。
从此,侯景华与张、吴二人越走越近,多次利用手中职权给该公司大开绿灯。在侯景华的一力扶持下,这家注册时仅有30万元的小公司在短短6年时间内,一跃成为辽宁最大的海事企业,几乎垄断了当地的海事业务。与此相对应的,二人也多次给予侯景华“好处费”多达数百万元。
除了汇通公司,侯景华在任期间,利用手中职权,还与多个企业发生业务往来,收受贿赂中饱私囊。
藏匿转移非法所得“狡兔三窟”
自2004年下半年至2013年春节前,侯景华非法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56.03155万元。侯景华很明白,这些非法所得一定要有个安全的藏匿之处。为此,他把受贿财产剥离开来,通过他人账户转移赃款。
检察机关在核查侯景华家庭资产时,发现侯景华儿子名下的一辆车的购车款来自于一个张工商银行的账户,但这个账户的所有者既非侯景华,也不是侯景华的儿子,而是一名叫孙某某的企业负责人。而梳理筛查这个账户,检方发现,该账户与侯景华及其多名亲属都有过资金流动。据此,检方判断,侯景华才是这个银行账户的实际控制和使用者。
通过这个账户,检方顺藤摸瓜,突破了侯景华藏匿赃款其他几个地点。据了解,将非法所得进行分配后,侯景华将赃款分别存入亲戚、“合作伙伴”等多人的账户。孙某某就是其中之一。在与孙某某有过多次权钱交易后,侯景华利用孙某某在工商银行设立了一个账户,转移掩饰家庭资产,直到被调查前后,将该账户注销。
被调查后一度吃抗抑郁药度日
据悉,今年63岁的侯景华是在退休两年后被纪委调查,并移送司法机关。 在退休后被抓,又经历了长期的心理压力,侯景华一度罹患抑郁,认为一旦被抓就是死路一条,并曾产生自杀的念头。
侯景华到案后供述,得知被调查后,他曾多次找张某某、吴某某等人串供,订立攻守同盟,对家中的赃款、赃物进行多次转移、匿藏,做好了充分的被查拒供思想准备或选择自杀。而这也导致他在刚到案时情绪消极,并一度抵抗。
反贪干警抓住侯景华对家人的关心,以此为突破口,一步步瓦解侯景华的心理防线。最终,侯景华转变了态度,不仅积极认罪悔罪,还主动交代了多笔受贿事实。
到案后,在检察机关讯问的过程中,侯景华逐步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认罪悔罪,并主动坦白、积极退赃。这一点,他在悔过书中也做了充分表达。侯景华供述称,自己退休后,得知有人举报,纪检部门在调查自己后,惶惶不可终日,吃不好睡不好,郁郁寡欢,只好求助于抗忧郁药品度日。因为罪行也无法与他人交流排解,只能与他养的狗说话解闷。到案后,交代了所有的受贿事实,反而感到解脱。
在悔过书中侯景华自言“回顾过去全是悔恨和眼泪”。侯景华称自己也曾为国家和集体做过一些有益的工作,也曾立过功受过奖,但自己没有珍惜这荣誉和信任,而是利用组织赋予自己的权力和职务谋取了私利。辜负党的多年培养和教育,辜负了组织的信任和委托,辜负了人民群众的希望。自己的落网,也再一次证明了“莫伸手,深受必被捉”这一真理。
》》》侯景华案件查办历程:
根据高检院和省院指定,烟台市院承办了辽宁海事局原局长侯景华涉嫌受贿一案。
2015年1月3日,烟台市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对其立案侦查并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
1月19日对其刑事拘留;
2月2日对其依法逮捕;
8月31日,该案侦查终结,认定侯景华利用担任北海救助局局长、辽宁海事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56万余元,涉嫌受贿罪,移送审查起诉;
12月30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侯景华受贿一案;
2016年1月29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侯景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