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新闻办举行解读《关于进一步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通知》新闻发布会

25.04.2018  16:52

 
省政府新闻办举行解读《关于进一步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通知》新闻发布会

 

      4月25日15时,省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省林业厅厅长刘均刚、副厅长马福义、厅林业改革和产业发展处调研员张忠东解读《关于进一步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通知》,并回答记者提问。  省政府新闻办公室主任、省政府新闻发言人魏长民主持新闻发布会。中央驻鲁新闻单位、香港新闻媒体驻鲁分支机构、省直及济南市主要新闻单位的记者参加发布会。中国山东网( http://sdio.sdchina.com/online/540.html )、鲁网( http://gov.sdnews.com.cn/2018/201804252/ )、大众网( https://www.dzwww.com/2018/jybwsjtlqzd/ )、齐鲁网( http://www.iqilu.com/html/shouquan/fabuhui/201804/24/3762.html )等网络媒体进行现场视频直播。以下是新闻发布会实录。

 

  省政府新闻办公室主任、省政府新闻发言人魏长民主持新闻发布会

 

魏长民:

 

新闻界的各位朋友,女士们,先生们:
      大家下午好!
      欢迎参加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通知》(鲁政办发〔2018〕10号)。今天,我们邀请省林业厅厅长刘均刚先生、副厅长马福义先生、林业改革与产业发展处调研员张忠东先生,解读《通知》有关内容,并回答记者提问。
      参加今天发布会的有中央驻鲁新闻单位、香港新闻媒体驻鲁分支机构,省直及济南市主要新闻单位的记者朋友。
      首先,请刘均刚厅长介绍相关情况。

 


省林业厅厅长刘均刚解读《关于进一步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通知

 

刘均刚:

 

新闻界的朋友们,女士们,先生们:

      大家好!首先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山东林业工作的关注和给予的大力支持!今年3月22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通知》(鲁政办发〔2018〕10号),对进一步深化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激发林业发展活力,提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下面,我对《通知》中有关政策作一解读。

      一、《通知》出台背景和形成过程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高度重视,每年中央1号文件都对深化集体林权制度作出安排部署。习近平总书记批示要求,深入总结经验,不断开拓创新,继续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更好实现生态美、百姓富的有机统一,在推动绿色发展、建设生态文明上取得更大的成绩。2016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83号),对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体目标和重大政策提出明确要求,为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提供了重要遵循。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办发〔2016〕83号文件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省林业厅成立了专门工作组,开展专题调研,认真梳理总结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践,学习借鉴福建、浙江等地改革经验,探索符合山东实际的改革模式。省林业厅组织召开十多次基层座谈会和征求意见会议,邀请负责改革一线工作人员、专家学者、农民代表、财政、金融、保险等多部门参加座谈会。通过座谈研究讨论,找准改革瓶颈,明确改革的方向和思路,确定改革目标任务和措施,提出了我省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意见。2017年12月8日,报请省政府常务会议专题讨论并通过。2018年2月8日,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对有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形成了今天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通知》。

      《通知》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明晰集体林地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林地经营权为主线,以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发展适度规模经营为导向,以保护林权权利人合法权益、保障林业生态安全为重点,以健全集体林业扶持政策、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为保障,提出了完善我省集体林权制度的主要任务、工作重点和责任分工,力争到2020年,基本建立起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集体林业产权制度,形成集体林业良性发展机制,为打造乡村振兴战略的齐鲁样板、建设生态山东和美丽山东做出新贡献。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和创新点

      通知》主要包括6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明晰集体林权,加强林权规范管理。二是完善分类管理制度,推进科学经营。三是完善评估制度,推动林权有序流转。四是创新经营模式,发展规模经营。五是完善政策支持体系,加强社会化服务。六是加强组织保障,营造良好环境。

      《通知》在系统总结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经验做法基础上,提出了一系列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新举措,着力健全完善推动集体林业发展的十个方面的制度。

      (一)健全完善林权权益保护制度 。《通知》提出,把农村集体森林资源所有权依法确权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行使所有权和其他权益,不动产登记部门依法发放权属证书。依法保障林权权利人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禁止或限制林权权利人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确因生态保护需要的,可探索采取市场化方式对林权权利人给予合理补偿,着力破解生态保护与林农利益间的矛盾。在承包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强行收回农业转移人口的承包林地。有序开展进城落户农民集体林地承包权依法自愿有偿退出试点。

      (二)建立分类经营管理制度 。《通知》提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公益林和商品林,建立与森林主体功能相适应、分类管理的经营模式和管理方式。一是优化公益林和商品林区划界定方法和程序。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全省集体森林资源资产信息数据库,完善全省林地“一张图”管理,将集体林地保护等级落实到山头地块,明确林业生产经营主体,向社会公示并提供查询服务。简化林业行政审批环节和手续,明确禁止性和限制性行为,减少对集体林微观生产经营行为的管制,充分释放市场活力。二是加强公益林保护管理。集体林地林木划定为公益林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按照公益林管理规定经营管理,履行管护责任,不得随意改变公益林的性质、范围和保护等级。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管护人员的指导培训,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经营者签订公益林管护责任书或管理协议,完善必要的管护设施,提升管护能力。鼓励支持建立生态林场和乡(镇)、村集体林场,实行林场化管理。编制公益林经营规划,建立公益林定期核查机制,探索建立政府赎买集体、个人等各类经营主体营造的生态公益林制度。三是放活商品林经营。在林地性质不变、面积不减的前提下,赋予用材林、经济林等商品林生产经营者更大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完善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制度,放宽集体用材林管理,支持引导社会资本投入集体林开发利用。大力推进以择伐、渐伐方式实施森林可持续经营,培育大径级材,提高林地产出率。进一步放活经济林生产经营自主权,经济林更新改造由生产经营者自主决定。

      (三)建立规范有序的林权流转制度 。《通知》强调,逐步建立集体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运行机制,形成集体林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多元经营的格局。鼓励集体林权公开、公平、公正有序流转,支持公开市场交易,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鼓励和引导农户以入股、租赁、互换、转包等多种方式流转林权。依托林权管理服务机构,建立规范有序、方便快捷、互联互通的全省林权流转交易平台和信息发布机制。制定林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完善市场交易规则,依法规范林权流转。同时,建立健全对工商资本流转林权的监管制度,对流转条件、用途、经营计划等做出规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并纳入信用记录。《通知》强调,林权流转不能搞强迫命令,不能违背承包农户意愿,不能损害农民权益,不能改变林地性质和用途。对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集体森林资源资产,在流转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对森林资源资产价值或价格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并依照有关规定公开相关信息。《通知》还提出,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制度,客观公正评估森林资源资产价值和价格,为林权流转等提供科学依据。要求探索建立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制度。

      (四)完善培育发展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制度 。《通知》要求,采取多种方式鼓励、引导、支持兴办家庭林场、股份制合作林场、农村合作组织、龙头企业等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培育林业专业大户,开展专业化生产经营,并逐步扩大其承担的涉林项目规模。引导各类经营主体和林农转变发展观念,引进使用新技术、新装备,采用现代管理模式,增加技术投入,引进专业人才,优化产业链条,提高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品牌化经营水平。开展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和职业森林经理人培训行动。《通知》强调,完善新型经营主体之间和经营主体内部的利益联结机制,采取收益比例分成或“实物计价、货币结算”方式兑付流转费,激发更多农户和经营主体参与林权流转。鼓励林业龙头企业与农户、家庭林场、林业专业合作组织以股份式、合作式、订单式等多种方式,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实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鼓励林业龙头企业雇佣林权流转后有劳动能力的当地农民,从事植树绿化、抚育管理和森林保护等生产经营活动,增加劳务收入。

      (五)建立有利于发展林业多种经营的制度 。《通知》提出,实施森林生态标志产品建设工程,建设一批林下经济、特色林果、木本油料、苗木花卉等标准化生产基地,增加优质绿色生态林产品供给。充分发挥林业多种功能,积极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大力开发林业“新六产”,建设一批森林公园、观光果园等田园综合体。加快开发森林旅游、森林康养、森林体验和森林新资源食品、森林生物质能源、森林生物制药、林业新技术、新材料等新产业、新业态。积极开发林业碳汇项目,鼓励支持碳汇交易。探索开展集体森林资源资产化经营。

      (六)完善集体林业发展的政策支持制度 。《通知》强调,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和生态林场、集体林场、家庭林场、股份合作林场、林业合作组织、龙头企业等林业经营主体,可按规定享受造林补助、森林抚育补助、林业贷款贴息补助、森林保险保费补贴、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和农机购置补贴等优惠政策。积极引导支持社会资本投资林业,支持开发利用森林资源资产发展林业产业,并享受有关扶持政策。推广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生产性服务。《通知》要求,把林产品市场纳入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范围,在林产品主产区、主销区和集散地,建设一批现代林产品交易市场。积极发展林业电子商务,健全林产品交易市场服务体系,鼓励引导电商企业与林业生产经营主体对接,建立特色林产品直采直供机制。

      (七)建立健全林权抵押贷款制度 。《通知》提出,鼓励金融机构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开发符合林业特点的信贷产品,不断提高林权抵押率,合理确定林权抵押贷款期限,适当延长贷款周期。积极推广“林权抵押+林权收储+森林保险”贷款模式,建立“企业申请、部门推荐、银行审批”运行机制,拓宽林业投融资渠道。《通知》要求,探索开展林业经营收益权和公益林补偿收益权市场化质押担保贷款,加大开发性、政策性贷款支持力度,完善林业贷款贴息政策。鼓励和引导市场主体对林权抵押贷款进行担保,对出险的抵押林权进行收储。依托社会化机构,探索建立林权抵押收储中心,制定林权抵押收储制度,采取资本金注入、林权收储担保费用补助、风险补偿等多种措施支持开展林权收储业务。

      (八)健全完善森林保险制度 。《通知》要求,建立健全森林保险费率调整机制,优化保费补贴比例,扩大保险覆盖面,逐步提高公益林保险覆盖率。创新森林保险模式,探索开展森林保险共保机制试点,防范分散大灾风险。鼓励保险机构开发差别化商品林保险产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特色经济林产品保险,增强防灾减灾能力,稳定收入预期。简化森林保险理赔程序,做到科学定损、快速理赔。研究探索森林保险无赔款优待政策。《通知》提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与保险机构要协同配合,联合开展防灾减灾、宣传培训等工作。为建立完善森林保险制度,自2018年起,省级以上公益林政策性保险中由林农交纳保费的部分(保费总额的10%)由省级财政支付,省级以下公益林政策性保险中由林农交纳保费的部分(保费总额的10%)由市、县两级财政负责分担,切实减轻林农经营者负担。

      (九)健全完善林权纠纷调处制度 。《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农村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机制,加强对林权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的指导。制定林权纠纷调处办法,明确调处范围、依据和程序。建立律师、公证机构参与纠纷调处工作机制,将矛盾纠纷化解纳入法治化轨道。开设林权纠纷法律救助绿色通道,依照有关规定向低收入家庭和贫困农户提供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建立重大林权纠纷案件应急处置机制。探索建立纠纷调处激励办法,妥善处理各种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十)完善推进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制度 。《通知》提出,实施林业社会化服务支撑工程,支持基层林业服务机构和社会化服务组织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林业技术服务体系,依托林业院校、科研和推广单位,建立科技人才资源信息库,鼓励科技人员送技术下乡、开展技术咨询、建立科技示范园区,推广林业新品种、新技术和新模式。建立全省联网的林业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实现集森林资源、产权关系、生产经营信息于一体的管理模式,推广使用林权集成电路卡(IC卡),方便群众查询使用。《通知》要求,研究探索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为林业生产、防灾减灾、森林管护等方面服务。

      三、《通知》的保障措施

      《通知》对完善集体林业发展的组织保障机制、加强集体林权管理队伍建设、总结交流推广先进经验、加强示范引领等提出要求,并明确了省有关部门和各市、县(市、区)职责分工,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创造了良好条件。

      新闻界的朋友们,《通知》的印发,将对完善集体林权制度、促进农民致富、保障生态安全发挥重要作用。在此,恳请大家大力宣传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及时宣传推广各地的先进经验和做法,为进一步完善集体林权制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推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持续深入发展。
谢谢大家!

 

 

 

魏长民: 现在回答记者提问,提问前请先通报所在新闻机构名称。

 

农村大众报记者:   《通知》提出鼓励集体林权公开、公平、公正有序流转。请问在林地流转过程中,有什么具体政策规定?

 


省林业厅副厅长马福义回答记者提问

 

马福义:

 

      推动集体林权依法有序流转,是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林业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的基础和前提。目前,我省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面积439.83万亩,占集体林地面积的9.56%。当前,集体林权流转面临的主要问题是,流转范围不够大,多数仅限于本村范围内流转,流转信息不够公开透明;流转交易操作不规范,大多未经发包方同意,流转双方仅以合同方式约定相关责任和义务;林权流转管理和服务相对滞后,林权流转后未办理林权流转登记手续。 

      针对当前林权流转的这些问题,《通知》提出,积极稳妥地推动集体林权流转。一是尊重农民愿意,自主决定流转。林权流转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公开、公平、公正有序进行流转交易,林权流转的意愿、价格、期限、方式、对象等由林权权利人依法自主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采取强迫、欺诈等不正当手段强制或阻碍农民流转林权,不得有失公允,流转双方权利义务应当对等。二是规范林地承包和流转合同。承包和流转集体林地,统一使用《山东省集体林地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山东省森林资源流转合同(示范文本)》,规范林权登记、变更、注销、抵押登记,防止以往林地流转合同制订随意性,避免因林地流转合同不规范引发的林权纠纷矛盾。三是对集体经营的森林资源资产流转时要进行评估。流转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集体森林资源资产,流转前要对流转的森林资源资产价值和价格进行评估,使用出具的评估报告作参考依据,进行合理流转,切实保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四是规范了流转行为。《通知》要求制定林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完善市场交易规则,依法规范林权流转。五是建立林权流转监管制度。也就是说,林权在流转中应该把握林权流转性质和用途,集体林权流转不得改变林地所有权、林地用途、公益林性质和林地保护等级,流转后的林地、林木要严格依法开发利用。林权流入方应当具有林业经营能力,林权不得流转给没有林业经营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

 

 

 

山东广播电台记者: 《通知》提出完善金融支持政策,建立健全林权抵押贷款制度,请问,下步采取什么措施落实这项政策,解决林农群众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马福义:

 

      实施林权抵押贷款,是林权作为用益物权的重要体现,也是解决林农融资难、融资贵的重要措施。从2012年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以来,全省累计利用林权抵押贷款额230.81亿元,17个市均开办了这项业务,林权抵押贷款的重点是支持林业经营主体的林业生产经营、国家储备林建设、森林资源培育和开发、林下经济发展、林产品加工、森林康养、森林旅游等涉林资金需求。

      当前林权抵押贷款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由于林业生产周期相对较长、初期回报率低,担保机构对开展林权抵押贷款相关担保业务不够积极,贷款抵押率低、门槛高、期限短,有的金融机构还要求双重抵押,即除林地林木作为抵押物外,还要求其他抵押物。从实际操作来看,目前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需要林权证、担保人和实物质押担保,手续繁杂;林农贷款期限一般为1年、林业企业不超过5年,难以满足林业长期性生产资金需求,也造成还贷困难。从林权抵押贷款利率来看,云南、福建等省林权抵押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10%左右,而我省部分地区的金融机构林权抵押贷款利率上浮至50%左右。另外,全省尚未建立林权收储担保机构,影响了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积极性。

      针对这些问题,《通知》提出具体政策措施:一是推广“林权抵押+林权收储+森林保险”贷款模式,建立“企业申请、部门推荐、银行审批”运行机制,拓宽林业投融资渠道。二是探索开展林业经营收益权和公益林补偿收益权市场化质押担保贷款。三是加大开发性、政策性贷款支持力度,完善林业贷款贴息政策。用足用好已有的扶持政策,对贷款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林权抵押贷款项目,免收评估费。用好林业贴息贷款政策,对用于林业发展,符合条件的林业经营主体,可以申请贷款贴息,给予一定期限和比例的利息补贴,采取一年一贴、据实贴息的方式。目前,年贴息率为3%。四是鼓励和引导市场主体对林权抵押贷款进行担保,对出险的抵押林权进行收储。依托社会化机构,探索建立林权抵押收储中心,制定林权抵押收储制度,采取资本金注入、林权收储担保费用补助、风险补偿等多种措施支持开展林权收储业务。根据《通知》要求,我们正在积极探索建立全省林权抵押贷款收储机构,解决林权抵押、担保和收储问题,切实解决出现不良贷款后资产处置变现难的问题,解除金融机构的后顾之忧。
 

 

农民日报记者: 培育发展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是林业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推进林业发展的重要举措。请问,下一步,在培育林业新型经营主体方面,我省将有什么新措施?

 


省林业厅林业改革和产业发展处调研员张忠东回答记者提问

 

张忠东:

 

      林业新型经营主体是实现林业经营规模化、专业化的重要力量。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制定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快培育发展林业合作组织等新型经营主体,各地通过加强政策扶持,综合运用财政、金融、担保、以奖代补等措施,支持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目前,全省培育发展林业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家庭林场、林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23755个,经营林地面积1720.66万亩,约占全省集体林地面积37.4%,经营项目涉及种苗和花卉种植、林产品生产、加工、储藏、销售,林下经济发展和森林旅游等林业发展的各个领域。这些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规模化程度高,积极引进推广林业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成为林业先进生产力的代表和引领林业发展的骨干力量。为此,《通知》中,明确提出“培育发展新型林业经营主体”。

      按照省政府部署要求,下步我们将进一步加大措施,着力培育发展新型林业经营主体。一是推行融合发展。积极引导农民林业合作社、家庭林场、龙头企业、林业大户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经营,实现互利共赢、融合发展。引导同类林产品的生产经营主体开展交流与合作,鼓励林业生产经营主体与农产品交易市场、商场超市等建立长期稳定的供销关系。二是强化科技支持。大力开展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和林业科技下乡服务行动,加快林业新技术新成果推广应用。三是加强人才培养。开展林业职业经理人、职业农民和家庭林场主培育行动,培养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的林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四是加大支持力度。全面提高社会化服务水平,积极发展多元化服务主体,构建区域性林业社会化服务综合平台,提升林业信息化服务水平。进一步优化金融服务,支持新型经营主体以林权、固定资产、公益林补偿收益等办理抵押质押贷款,符合财政贴息政策的,享受财政贴息。五是发挥典型带动作用。总结推广“龙头企业+合作社+基地+农户”、“合作社+农户”、“园区+农户”等新型经营模式,示范带动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发展。

 

 

大众日报记者: 《通知》提出完善政策性森林保险制度,请问,在政策性森林保险上有什么具体措施,怎样才能给林农带来更多更加有效的保障?

 

张忠东:

 

      开展政策性森林保险,是国家和省里扶持林业发展的一项重大政策创新。开展森林保险对减少林农群众灾害损失,稳定收入预期,保障生态安全,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我省从2013年开展政策性森林保险,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很快。2017年底,全省参保公益林面积达到1163.11万亩,保额93.04亿元,保费达4652.43万元;商品林参保面积达到5.05万亩,保费30.3万元;全省理赔金额1353.29万元。同时,森林保险工作也面临一些突出问题:一是政策性森林保险发展不平衡,特别是商品林投保率比较低。二是地方特色保险险种少,保险受益面窄。目前,我省地方特色保险险种仅有苹果、桃、冬枣等少数几个品种,险种比较少,保险的受益面较窄。三是部分地区保费补贴资金难以落实,影响了政策性保险工作开展。

      针对这些问题,《通知》提出建立健全森林保险费率调整机制,优化保费补贴比例,扩大保险覆盖面,逐步提高公益林保险覆盖率。为建立完善森林保险制度,省里有关部门今年已制定出台三项具体政策。一是公益林保费由各级财政共同承担,林农不再负担公益林保费。自2018年起,省级以上公益林政策性保险中由林农交纳保费的部分(保费总额的10%)改由省级财政支付,省级以下公益林政策性保险中由林农交纳保费的部分(保费总额的10%)改由市县两级财政负责分担。这项政策实施后,预计每年林农可节省保费支出800万元以上。二是提高地方特色保险保障水平。从今年起调整地方特色林产品保险保障水平,调整后的苹果保险费率为5%,保险费200元/亩,保险金额4000元/亩;桃保险费率为5%,保险费150元/亩,保险金额3000元/亩。调整后,保额比过去增加一倍,将有效发挥保险在稳定林农收入预期、提高御灾能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三是探索开展公益林政策性保险共保体统保试点工作。根据《通知》要求,今年将探索开展公益林政策性保险共保体统保试点工作,创新森林保险模式,扩大森林保险覆盖面,有效防范和分散大灾风险,提高森林保险服务保障水平。

 

魏长民:

   

      记者提问就到这里。大家如有其他需要采访的内容,请会后联系省林业厅信息中心赵坤。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发布会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