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考核指标的通知

10.12.2015  17:56

国卫办医函〔2015〕10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按照《关于印发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卫医发〔2015〕2号)和《关于印发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5-2017年)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5〕33号)有关要求,为落实“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相关工作,我委组织制定了《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考核指标》。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认真梳理行动计划落实情况,对照考核指标(附件1、2),对辖区内有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进行评估考核,逐条核查落实情况并进行评分、排名。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加以整改,务求各项工作落实到位。请于2015年12月5日前将评估考核情况报我委医政医管局。

  二、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评估考核过程中,要及时发现各医疗机构改善服务工作亮点和创新举措,树立并宣传先进典型。要按照有关工作要求,对照行动计划第1至9项任务分别遴选“优质服务示范医院(科室、岗位、个人)”,向行业内公示无异议后,填写《优质服务示范医院(科室、岗位、个人)推荐表》(附件3),并撰写典型事迹材料,于2015年12月21日前报我委医政医管局。典型事迹材料不超过2000字,并附相关视频、图片及媒体报道等资料。

  三、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按照计划和方案要求,在巩固2015年成果的基础上,继续做好2016年改善服务相关工作。

  联系人:医政医管局  白生蕾、李亚、胡瑞荣

  电话:010-68791885、68791875、68791887

  传真:010-68792963

  邮箱:[email protected]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5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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