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2015年第29号 关于对原产于新加坡、泰国和日本的进口甲基丙烯酸甲酯反倾销调查初步裁定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 2014年8月8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14年第53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新加坡、泰国和日本的进口甲基丙烯酸甲酯(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及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初步裁定(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初步裁定
调查机关初步裁定,原产于新加坡、泰国和日本的进口甲基丙烯酸甲酯存在倾销,中国甲基丙烯酸甲酯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保证金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15年8月1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保证金比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如下:
被调查产品名称:甲基丙烯酸甲酯,英文名称:Methyl Methacrylate(MMA)。
分子式:C5H8O2
化学结构式:
物理化学特征:甲基丙烯酸甲酯为无色液体,易挥发,易燃。熔点为-48℃,沸点100-101℃,24℃(4.3kPa),相对密度0.9440(20/4℃),折射率1.4142,闪点(开杯)10℃,蒸气压(25.5℃)5.33kPa。溶于乙醇、乙醚、丙酮等多种有机溶剂,微溶于乙二醇和水。在光、热、电离辐射和催化剂存在下易聚合。
主要用途:甲基丙烯酸甲酯是一种重要的有机化工原料,主要用于合成有机玻璃(聚甲基丙烯酸甲酯PMMA)。也可用于合成其他树脂、塑料、涂料、粘合剂、改性剂、乳胶增塑剂、纺织上浆剂、防水剂、润滑剂、木材和软木的浸润剂、电机线圈的浸透剂、离子交换树脂、皮革处理剂、纸张上光剂、印染助剂、人造大理石和绝缘灌注材料等。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161400。该税则号项下甲基丙烯酸甲酯以外的其他产品不在本次调查产品范围之内。
对各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如下:
新加坡公司:
1.璐采特国际(新加坡)有限公司 6.8%
(Lucite International Singapore Pte. Ltd.)
2.Sumitomo Chemical Singapore Pte Ltd 14.5%
3.其他新加坡公司(All Others) 6.8%
泰国公司:
1.泰国MMA单体制造销售公司 15.2%
(THAI MMA CO., LTD.)
2.PTT旭化成化学有限公司 10.7%
(PTT Asahi Chemical Company Limited)
3.其他泰国公司(All Others) 15.2%
日本公司:
1.三菱丽阳株式会社 14.4%
(Mitsubishi Rayon Co., Ltd.)
2.旭化成化学株式会社 12.2%
(ASAHI KASEI CHEMICALS CORPORATION)
3.日本住友化学株式会社 13.3%
(Sumitomo Chemical Company,Limited)
4.可乐丽株式会社 34.6%
(KURARAY CO., LTD.)
5.三菱瓦斯化学株式会社 34.6%
(Mitsubishi Gas Chemical Co., Inc.)
6.三井化学株式会社 34.6%
(Mitsui Chemicals, Inc.)
7.其他日本公司(All Others) 14.4%
三、征收保证金的方法
自2015年8月1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新加坡、泰国和日本的甲基丙烯酸甲酯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保证金金额=(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四、评论和提交新证据
各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可向调查机关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对于未在问卷(含补充问卷)及公告所要求的规定期限内提交的证据,由于调查时间的限制,调查机关将不予考虑。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原产于新加坡、泰国和日本的进口甲基丙烯酸甲酯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商务部
2015年7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新加坡、泰国和日本的进口甲基丙烯酸甲酯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pdf
来源:( 山东国际商务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