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网络游戏报审指南

03.09.2014  19:41
  为进一步完善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工作,依据《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和《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特制订本指南。 

  一、申报主体  

  1、申报单位应为经批准设立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 

  2、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在对拟进口的网络游戏内容进行自审后,再向文化部提出申请。 

  3、申报审查的进口网络游戏应当为独家授权使用,其版权贸易或运营代理协议必须符合我国《合同法》、《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不得有显失公正的条款。待文化部内容审查通过后,上述协议方可生效。 

  4、进口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网络游戏参照外国网络游戏办理相关手续。 

  5、申请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确保所申报的网络游戏研发完整,与正式运营(或公测)的版本相一致。 

   二、申报所需材料  

  (一)初次申报所需材料 

  1.文化部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申报表(见附件1); 

  2.游戏主题及内容说明书; 

  3.游戏操作说明; 

  4.游戏样品: 

  (1)客户端游戏:提供3份游戏客户端(网络游戏软件客户端程序,以CD-ROM或DVD光盘为载体,在光盘上粘贴“游戏公司-游戏名称”格式的标志),并提供3份登录账号及其相应密码,该账号应当可以遍历游戏全部场景和功能; 

  (2)网页游戏:提供游戏服务器登录地址,并提供3份登录账号及其相应密码,该账号应当可以遍历游戏全部场景和功能; 

  (3)手机游戏:提供装有报备游戏的手机3台(备案后退还)或可在电脑上使用的模拟器地址,并提供登录账号及其相应密码,该账号应当可以遍历游戏全部场景和功能; 

  (4)其他游戏:根据游戏情况提供3份可遍历所有游戏内容的载体或媒介。 

  5.游戏中全部对白、旁白、描述性文字及游戏主题曲、插曲的歌词文本(中、外文文本,此项只需提供电子版); 

  6.版权贸易或运营代理协议(中、外文文本)、原始版权证明书、版权授权书副本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7.输出国家或地区对该游戏的分级评价或有关证明(注:若无分级材料则需提供此游戏在原产地无分级的说明文件并加盖公章); 

  8.申请单位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9.自行审核报告(要求按照《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对游戏内容进行自审自查,必须写明是否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内容,含可能存在争议内容的相关说明,加盖公章); 

  10.内容审查所需的其他文件。 

  (二)内容实质性变动申报所需材料 

  1.文化部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实质性变动审查申报表(见附件2); 

  2.对拟变动内容的自审报告(加盖公章); 

  3.涵盖所有拟变动内容的游戏样品及相应账号(3份); 

  4.拟变动内容的具体说明; 

  5.拟变动内容中的全部对白、旁白、描述性文字及游戏主题曲、插曲的歌词文本(中、外文文本,此项只需提供电子版); 

  6.以视频形式表现所有拟变动内容的光盘。 

   三、申报流程  

  (一)将书面内容审查材料快递至文化部文化市场司网络文化处(北京市朝阳门北大街10号,100020,010-59882100); 

  (二)登录“文化部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网上申报及进度查询系统”(ccnt.cstc.org.cn),录入游戏基本信息并将电子版内容审查材料打包上传(注:对于初次申报内容审查的网络文化经营单位,文化部将于收到书面材料5个工作日后在系统上开通账户,账户名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上的公司中文名称,初始密码为123456,登陆后请及时修改密码); 

  (三)文化部将在系统中发布材料补充通知,请各申报单位及时登陆系统查询进度并在规定期限内及时补全相关材料;对超期未补全材料的,将退回材料并视为放弃本次申报; 

  (四)文化部收到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申请后2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审查时间)内,由审查委员会对进口网络游戏进行内容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网络游戏批准单”,准予上线运营;审查不合格的,不予进口,并说明理由。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并聘请有关专家承担网络游戏内容审查、备案与鉴定的有关咨询和事务性工作。 

  (二)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依法对进口网络游戏进行内容审查。进口网络游戏应当在获得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内容审查批准后,方可上网运营。 

  (三)申报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的,应当为依法获得独占性授权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 

  批准进口的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的,由变更后的运营企业,按照《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重新申报。 

  经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应当在其运营网站指定位置及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批准文号。 

  (四)进口网络游戏内容上网运营后需要进行实质性变动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将拟变更的内容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内容审查。 

  网络游戏内容的实质性变动是指在网络游戏故事背景、情节语言、地名设置、任务设计、经济系统、交易系统、生产建设系统、社交系统、对抗功能、角色形象、声音效果、地图道具、动作呈现、团队系统等方面发生显著变化。 

  (五)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未在国内运营的,申报单位应当报文化部备案并说明原因;决定终止进口的,文化部撤销其进口批准文号。

 

附件1: 文化部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申报表.doc
 

附件2: 文化部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实质性变动审查申报表.doc
 

 

  2012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