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四项措施积极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绩效评价工作

25.03.2015  22:02
 

一是积极响应,认真部署。市民宗局局长办公会议对省民委关于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绩效评估工作的通知精神进行了认真研究,拿出了贯彻落实意见。结合济宁实际,明确了评价范围、实施步骤等相关措施,并制定了绩效评价工作方案。同时,加强与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的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二是明确范围,全面覆盖。将2个2012年命名的省级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和10个2013年命名的市级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全部列入绩效评价范围,实现了省、市两级示范单位绩效评价全覆盖、应评尽评。

三是细化标准,注重实效。本着有所侧重、分类评价、量化计分的基本原则,依据《关于深化省级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管理的意见》(鲁民发[2014]50号)文件要求,细化了各项指标和测评标准,明确了量化计分办法。同时,针对示范乡镇、示范村居、示范学校、示范企业的各自特点,分别明确绩效评价的主要测评指标。

四是分级负责,步骤规范。明确县级示范单位由各县市区自行进行绩效评价,省、市级示范单位的绩效评价将在县市区自查自评的基础上分级开展。自查自评阶段要求各县市区和示范单位撰写自查报告,提供证明材料。市级复评将通过实地查看、座谈走访等多种方式进行,重点核查自查报告中的主要内容,形成绩效评价总体情况报告,并向局长办公会议进行专题汇报。在综合评价、集体讨论的基础上,决定是否继续授予称号。目前,绩效评价工作正在认真开展,县市区自查自评和市级复评工作将于4月上旬全面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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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造历史的伟大变革 ——纪念改革开放40周年(上)民族宗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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