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建设勿存侥幸心理!济南密集出拳“围剿”违建
违法建设侵害群众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威胁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重破坏城乡规划和法治尊严,损害政府公信力。当前,全国众多城市正在推进拆违工作,并将其作为做好城市管理、保障城市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抓手。我市把“拆违拆临、建绿透绿”纳入“453”工作体系,强势推进,取得了值得充分肯定的成绩,表现出行动快、力度大、氛围浓、效果好等几个鲜明特点。
对于拆违拆临工作,中央有要求,省、市有部署,社会有呼声。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向社会公布5起因违法建设及相关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典型案例,其中就有李宝俊、卢祖富、李海轮重大责任事故案,该案件有着鲜明的教育、引导和警戒作用。
最高法日前发布因违建及相关行为被追究刑责典型案例
李宝俊、卢祖富、李海轮
重大责任事故案入选
基本案情
2014年5月,被告人李宝俊将北京市西城区德内大街93号院的建设改造工程,委托给无建筑资质条件的被告人卢祖富,并要求卢祖富违法建设地下室,深挖基坑。卢祖富又指派无执业资格的被告人李海轮负责施工现场管理、指挥等工作。其间,施工人员曾提出存在事故隐患,但李宝俊、卢祖富未采取措施仍继续施工。2015年1月24日凌晨3时许,施工现场发生坍塌,造成部分道路塌陷、民房和办公楼毁损。经鉴定,直接经济损失为人民币5835234元。案发后,3被告人被抓获。
裁判结果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宝俊、卢祖富、李海轮在建设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造成基坑坍塌,并导致相邻路面塌陷、房屋受损等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危害了公共安全,应依法惩处。综合全案情况,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宝俊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卢祖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李海轮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近年来,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进行违法建设的现象十分严重,相关部门屡禁不止。违法建设未经任何审查,往往存在抢建、野蛮施工、隐蔽施工等情形,施工条件恶劣,安全隐患很大,容易发生道路坍塌、房屋倒塌、人员伤亡等事故,不仅侵犯了公众合法权益,也是一种严重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经媒体曝光,引发社会极大关注。人民法院依法对李宝俊等三人以重大责任事故罪惩处,对于有效遏制违法建设行为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延伸阅读
法院为何如此宣判?
西城法院认为,李宝俊、卢祖富、李海轮在建设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造成基坑坍塌,并导致相邻路面塌陷、房屋倒塌受损、交通拥堵等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委托他人施工是否担责?2016年5月11日本案庭审时,李宝俊认为自己“已将工程委托给山东一家建筑公司,自己只是监管不力,不应构成刑事犯罪”。对此,法院认为,李宝俊虽与该建筑公司签过合同,但因没有修建手续,建筑公司明确表示合同无法履行,后来李宝俊让无任何资质的卢祖富的个体施工队接手该工程,建筑公司实际从未参与过该工程的修建。同时,开挖5层地下室是李宝俊以业主身份对卢祖富、李海轮等人提出的要求,且在施工人员对此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李宝俊仍予以坚持。其辩解与法庭查明的事实不符,法院未采纳。
法院为何没有判处缓刑?李宝俊辩护人曾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判处,适用缓刑。法院认为,经查,李宝俊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无悔罪表现,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故对此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据《北京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