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综治领导责任 划定追责“硬杠杠” 山东出台办法落实治安综治领导责任制

13.05.2017  14:11

近日,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各级党委、政府紧紧围绕深化平安山东建设、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健全职责法定、权责明确、督导有力、考评科学、奖惩分明、衔接配套、务实管用的领导责任体系,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治协调、各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抓住“关键少数”,落实领导责任   

山东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山东建设,把维护公共安全作为保障民生的一项重要任务,把深化平安建设置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全局来谋划落实。此次《办法》出台,进一步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领导责任具体化、制度化,把确保公共安全工作成效作为衡量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指标,为各级党委和政府保一方平安提供了落实标准和细则。   

办法》指出,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切实加强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领导,将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保证综治工作顺利开展。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主动承担好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责任,既要做好本部门本单位内部及其分管领域的综治工作,又要加强同其他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   

办法》明确,各地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第一责任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负责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分管工作范围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责任。   

铁规发力,明确“八种情形”   

不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本地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基层基础工作薄弱、治安秩序严重混乱的;本地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邪教事件、道路交通事故、安全责任事故及其他公共安全案(事)件或者发生重大、敏感案(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治安重点地区和突出公共安全、治安问题等,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治或者整治后又出现反弹的……《办法》明确指出了应当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的“八种情形”,划出了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的“硬杠杠”。   

办法》要求,各级综治办和综治委成员单位要健全完善情况调度、定期报告、责任督导和追究制度,每季度分别向上一级综治办和本级综治委报告一次本地本部门分管领域的治安、公共安全情况和发生的案件、事件、事故情况,重大及以上案件、事件、事故和敏感案件、事件、事故随时报告。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谁来问责、什么情况下问责、如何问责。《办法》指出,地方、部门、单位,只要违反“八种情形”中的任一项,由相应县级以上综治办以书面形式进行通报,必要时由综治委进行通报,限期整改,并在2个月内书面报告整改情况。对地方、部门、单位及其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将采取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实施一票否决权制、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对受到挂牌督办或者一票否决权制处理的地方、部门、单位,分别在半年、一年内取消其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和该地方、部门、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主管领导干部、分管领导干部评先受奖、晋职晋级的资格,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正向引导,科学运用考核激励措施   

办法》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建立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评价制度机制,制定完善考核评价标准和评价体系,明确考核评价的内容、方法、程序。   

办法》专列“表彰奖励”章节,提出对真抓实干、综治工作成绩突出的地方、部门和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分管领导干部,要进行大力表彰和嘉奖。省委、省政府将定期组织全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其一次性物质奖励,并颁发奖励证书。对受到表彰的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工作者,按照规定落实省部级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待遇。   

办法》强调,各级党委常委会每年至少听取一次综治工作情况汇报,各级政府每年将综治工作的情况作为政府工作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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