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铁运法院适用新司法解释判决受贿第一案

20.04.2016  09:05

    半岛都市报4月19日讯(记者 李珍 通讯员 刘磊 盛帅) 4月19日,青岛铁路运输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庭审理了被告人石某受贿一案,当庭判决被告人石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该案是“两高”新司法解释正式公布实施第二天当庭判决的首例受贿案。

  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5年,被告人石某利用其担任某铁路局某工务工厂物资供应部部长负责物资采购和供应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回扣等共计152900元。石某到案后,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并退缴了全部赃款,积极要求交纳罚金,真诚悔罪。青岛铁路运输法院根据新解释采取的“数额+情节”模式和增设的罚金刑标准对被告人石某进行了定罪量刑,酌情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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