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三部门联合发布通告:未列入规划及无照储煤场地限期取缔
淄博市环保、煤炭、公安三部门5月14日联合发布通告,对该市储煤场地的规范治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列入《淄博市集中经营性储煤场地布点规划》的16处集中经营性储煤场地要在2015年6月底前完成达标建设任务。对按时达标的给予奖励;否则限期整改,逾期完不成的,取消资格。
未列入规划内的经营性储煤场地和无照经营的储煤场地,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由所在区县组织有关部门、单位自即日起开始清理取缔,8月31日前完成。张店区在2015年6月30日前完成(淄生态发〔2015〕1号要求)。
煤矿企业储煤场地、燃煤单位储煤场地、洗选加工企业储煤场地、企业自备的铁路专用线储煤场地和铁路转运站储煤场地必须按照《淄博市储煤场地管理办法》要求,于2015年7月31日前建设防风抑尘网、安设固定或移动喷淋设施、设置车辆冲洗装置等环保设施,并经验收合格。对不达标的储煤场地,由所在区县于2015年8月31日前依法予以清理取缔。张店区在2015年6月30日前完成(淄生态发〔2015〕1号要求)。
同日,市环保局、交通局、公安局、煤炭局四部门连合发布通告,要求按照新《环保法》和《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办法》,切实加强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从源头上把住清洁煤炭质量关。
禁止全硫含量高于3%、灰分高于30%、热值低于5000大卡的煤炭进入本市;燃煤单位没有配套高效脱硫、除尘设施的,燃用煤炭全硫含量不超过0.6%,灰分不超过15%;有脱硫设施的,燃用煤炭2015年底前全硫含量不超过1%,灰分不超过25%;煤炭企业和燃煤单位购销煤炭每批次必须进行煤质检测,经检测不符合质量指标要求的煤炭,必须进行技术处理,达到清洁燃煤标准,并重新进行质量检测达标后方可燃用。区县每季度对生产、经营和燃用单位进行一次煤质抽检,市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煤质抽检,抽检结果作为执法依据。
煤炭企业和燃煤单位应及时向区县报送每一批次的煤质检测信息和经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的煤质检测信息汇总表(含电子版);检测不合格经技术处理后的煤质检测信息也要及时报送。各区县将企业报送的煤质检测信息汇总后于每月10日前报送市煤炭局备查。
在本市经营、燃用煤炭不符合煤炭质量指标要求的,由煤炭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煤炭经营企业和燃煤单位未逐批次检测煤质或者未按规定及时报送煤质检测信息的,由煤炭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煤质检测信息不真实或弄虚作假的,由煤炭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情节较重的,按新《环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