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山东省地方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
29.07.2017 03:21
本文来源: 法制办
7月28日下午,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和《山东省地方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1996年,省人大常委会根据《行政处罚法》授权,通过了《关于规定地方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在规范政府规章设定罚款行为,维护行政管理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政府立法体制变革,《决定》已经不能适应我省政府立法实际,也不能完全适应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尤其是近年来,在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领域,一些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后果和负面影响日益严重,但受制于原有的罚款限额,政府规章无法规定与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相当的罚款数额,导致一部分违法行为人为获取高额利润,无视政府规章规定的罚款,对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因此,急需对原有的罚款限额进行适当调整,切实发挥政府规章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规范和保障作用。
《立法法》修订后,省政府法制办成立了专门的起草小组,经过资料收集、调研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起草了《规定(草案)》,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并表决通过。《规定》对省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设定罚款处罚的限额分两种情形作了适当上调,这对于保障新旧动能转换战略在我省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营商环境,促进我省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责任编辑: 孔维慧 )
本文来源: 法制办
29.07.2017 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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