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4-2015年度山东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

08.03.2016  17:48

各市、省财政直管县文广新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 285号)、《山东省省级预算绩效管理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价管理办法(试行)》(鲁财绩〔2014〕4号),确定北京华盛中天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作为受托第三方机构,对“2014-2015年度山东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的省级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

  本次绩效评价对象为2014-2015年度山东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项目执行情况和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评价范围涉及全省16个市(含省财政直管县)。

  2014-2015年度山东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项目,主要评价内容包括省级非遗名录的保护传承,重点保护具有重大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有山东特色的重点项目濒危项目;资助传承人,支持省级非遗传承人收徒传艺;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补助,资助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规划编制;支持第十个“文化遗产日”非物质文化遗产系列活动、全省非遗传承人培训、评审第四批省级非遗名录。

  二、评价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

  2.财政部《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11]416号)、《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285号》、《关于印发<预算绩效评价共性指标体系框架>的通知》(财预〔2013〕53号)及有关绩效评价工作要求等。

  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5〕18号文件做好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94号)》、《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文化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教〔2008〕29号)等。

  4.各地市与直管县提交的“2014-2015年度市(县、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绩效报告”。

  三、评价程序和方法

  本次绩效评价属于项目完成结果评价,主要采用比较法、公众评判法等绩效评价方法,对济南、潍坊、菏泽3个市和荣成、安丘、鄄城3个直管县采取现场评价的方式,其他地区采取非现场查看资料的方式。

  四、工作要求

  各市(省财政直管县)于3月15日之前提交绩效报告及被评价资料,现场评价工作拟于3月31日前完成,具体时间另行通知。为保证本次绩效评价工作顺利进行,请各单位给予积极配合。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省文化厅非遗处 蒋士秋 0531-86568889

  省文化厅财务处 王会 0531-86568835

  华盛中天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高萌 15866787666

  山东省文化厅

  2016年3月3日

  附件

   1.2014-2015年度山东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绩效报告模版.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