邀请代表委员“阳光评议”刑事案件
11.09.2014 11:46
本文来源: 法院
去年9月,被告人张某醉酒驾驶与一辆出租车相撞,造成两人死亡、一人受伤、两车损坏,并且其本人也受伤的严重后果。经酒精含量检验,被告人张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约119mg/100ml。滕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张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事发后,张某主动投案自首,并变卖房产、多方筹集100余万元赔偿受害人家属、出租车驾驶人和滕州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被害方均对张某行为表示谅解。
座谈会上,承办法官对案情的焦点问题及相关法律规定详细进行了介绍。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工作人员宣读了对被告单位、家人、社区进行社会调查后出具的报告。随后,代表、委员们从主客观因素、法律规定、社会效果等层面各抒己见,并给出了可行性建议。“这些意见将对法官妥善处理该案起到重要参考作用。”该院刑庭庭长李体申表示。
“滕州法院如此重视人大代表的意见,充分体现了公正司法的宗旨,是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生动实践。”一名代表表示。据悉,“阳光评议”是该院积极推进“阳光司法”的重要举措。通过选取社会影响大、民众关注度高、案件疑难复杂等三类案件,邀请社会各界代表对案件进行公开评议,以提升司法公信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办案效果。 责任编辑:宣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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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9.2014 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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