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平一企业称400万元贷款到账又被转走 银行:纯属捏造
中国山东网4月14日讯 (记者 姜瑞丽)近日,邹平县盛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盛隆公司)法人李先生向中国山东网山东民声反映,从邹平县农村商业银行(下称邹平县农商行)新增的400万元的贷款,打入盛隆公司账户后又被全额转出,去向不明。因此,李先生怀疑农商行私自将其公司账户上的钱转走,给盛隆公司造成了400万元的经济损失。对此,邹平县农村商业银行却表示李先生所说的这笔400万元的贷款是子虚乌有,纯属编造。事情究竟是怎么回事?
李先生告诉中国山东网记者,他是今年4月1日去查询企业征信报告时发现贷款被转走的,这笔贷款于2014年12月26日从邹平县农商行新增。“我去问过农商行的行长,他说帮我问问是什么情况,但是到现在还没答复。请求上级部门彻查此事,并追究邹平农商行及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帮我追回400万元的资金。”李先生说。
记者联系到邹平县农商行,相关负责人表示,由于李先生于2014年6月20日在邹平农商行贷的一笔120万元的贷款逾期,农商行已经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李先生所说的400万元的贷款并不存在,纯属李先生编造,目的是为了诋毁邹平县农商行的声誉。该负责人还向记者出示了邹平县人民法院的开庭传票和诉讼费专用票据,案由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此外,邹平县农商行还向记者出示了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盛隆公司的企业信用报告,这份信用报告显示,盛隆公司未结清的信贷一共有4笔,其中正常类3笔,关注类1笔(中国人民银行参照国际惯例制定的《贷款分类指导原则》,要求商业银行依据借款人的实际还款能力进行贷款质量的五级分类,即按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五类: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后三种为不良贷款),这笔被列入“关注类”的贷款发放于2014年6月20日,借据金额为120万元,余额为107.8万元,于2015年3月15日到期。
记者从征信报告中看到,2014年盛隆公司在邹平县农商行共有4笔未结清业务,合计2120万元。其中,除了上述的120万元因欠息被列入“关注”外,仍有3笔于2014年12月26日发放的贷款未到期,这三笔贷款的金额分别为950万元、950万元和100万元。
带着盛隆公司的企业信用报告,记者咨询了某银行济南某支行,一位从事信贷工作的负责人向记者分析称,从企业征信报告上无法判断是否发生了这笔400万元的贷款。如果这笔贷款确实存在,只有两种可能,一种可能是包含在某一笔贷款之中,另一种可能则是李先生以个人名义贷款。
10日下午,记者试图向李先生确认这笔贷款是否以他个人名义申请,多次拨打其电话均无人接听,盛隆公司一位工作人员称李先生去机场送一位客户,手机落在了办公室,李先生承诺的向记者发送的账户流水明细记者也未收到。
鉴于李先生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邹平农商行发放过400万元贷款,邹平农商行提供的企业征信报告也无法判断是否发放过这笔贷款,李先生所说的400万元贷款不翼而飞,也就无法确定其真实性。
13日上午,记者再次拨打李先生电话,李先生坚称手上确实有这400万元贷款的相关证据,但是由于他人在外面,无法向记者发送。对方还表示今天会与农商行方面进行沟通,“要看他们是什么态度”,再决定是否向记者提供证据。
那么,如果李先生所说的400万元贷款不翼而飞纯属捏造,是否对邹平农商行构成诽谤?记者就此咨询了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程楠,程楠表示,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是否构成诽谤,需要看其是否具备《刑法》规定的四个要件,即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只有四个要件全部符合才能构成诽谤罪。
“这四个要件缺一不可,不然就构不成诽谤罪。”程楠表示,假设李先生所说的内容属于虚构,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要看以上四个要件是否齐全。即便是无法判定其为诽谤罪,但并不意味着李先生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在网络上散播有损他人名誉的言论,需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程楠告诉记者,对于银行来说,想要证明自己确实未向李先生发放过这笔贷款很简单,只需要提供对公账户的业务往来明细即可。如果银行确实发放了这笔贷款,按照一般流程会有借款合同,还要有担保人或者抵押财产。此外,银行向借款人转账还会有转账凭证,转账凭证从银行和借款人处都可以查到。
邹平农商行一位负责人向记者表示,对公账户明细等材料可以向记者提供,不过截至记者发稿,并未收到这些材料。
对于此事的最新进展,中国山东网将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