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城市排水防涝检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鲁建城函[2015]71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城管(市政)局: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城市排水防涝工作,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城市排水防涝检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城函[2015]84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组织开展全省城市排水防涝检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面总结城市防汛工作。 今年我省汛期已于2015年9月30日结束,各设区市要及时总结2015年城市防汛工作,并填写《2015年城市防汛工作素材填报表》(见附件2)。总结中要涵盖以下内容、数据:城市排水防涝规划编制完成情况,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维护、疏浚等情况(包括城市下沉式立交桥积水警示系统安装数量、城市井盖加装防坠设施数量、更换“三防”井盖数量、重要地段防汛视频监控点、城区河道水位流速监测点数量、疏通排水管渠长度、积水点改造数量等),防汛物资储备、防汛队伍组织情况,应急预案修订完善、应急演练和强降雨应对等。各设区市汇总所辖县、市、区防汛工作后,务于10月23日前,将本市总结及《2015年城市防汛工作素材填报表》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城建处(纸质和电子版材料)。
二、尽快编制排水防涝专项规划。 近期,住房城乡建设部正在开展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专项督查,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规划编制情况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督查情况将上报国务院办公厅。尚未完成编制任务的城市要认真落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今年8月份召开的全省城市排水防涝规划布置会相关要求,务必于10月底前完成排水防涝规划编制和批复工作。在规划编制中要充分体现老旧城区合流制管网改造、超标雨水排放通道建设、海绵城市建设等内容,确保做到高标准规划、高起点建设。
三、认真开展城市排水防涝检查。 各市、县要高度重视此次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排水防涝检查工作,认真按照《通知》要求,特别是附件1(城市排水防涝工作检查考评表)的考评指标开展市级排查,进行自评打分。各市、县要针对汛期暴露出的问题逐项梳理并进行整改;尤其是2015年媒体报道出现内涝灾害的济南、枣庄、东营、泰安、德州、聊城、滨州等7个城市,要深入分析产生内涝的原因,提出切实整改措施。各设区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汇总本市及所辖县、市、区的自查考评表和自查报告,于2015年10月底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城建处(纸质和电子版材料)。省厅拟于11月份组织开展省级核查,具体检查时间、人员名单、检查程序等事宜另行通知。
四、建立完善相关工作制度。 一是建立责任状制度。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于2015年底前与各市签订城市排水防涝工作责任状,切实落实城市内涝防治主体责任,强化排水防涝工作行政负责制。二是完善内涝灾害定期报告制度。自2016年起,凡发生城市内涝灾害的,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在灾害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原因及应对措施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厅于灾害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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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城市排水防涝检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城函[2015]842号)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0月16日
抄送:各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