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直击】郯城县“6.18”黄金大劫案一审开庭
2016年1月22日上午,天空阴沉着,虽然预报有雪,但却一点没有下的意思。雾霾更像个附体的阴魂,久久地不想散去。
10时20分
山东省郯城县“6.18”黄金大劫案,在该县法院第三审判庭马上就要进行公开开庭审理。这起在县城闹市区发生的黄金抢劫案,当晚就传遍了小城大街小巷。媒体、网络随即发酵,短时间就在当地沸沸扬扬。
随着法庭内说话的声音突然间变小,审判席后面一扇门被缓缓推开,两名法警一左一右,把一位中等个头,短发、方脸,体态稍胖的被告人押了进来。被告人叫聂某某,男,1981年12月出生于临沂市河东区。只见他一进门,就急不可耐地将目光扫向观众席,像是在急着寻找什么。而就在他游离的目光突然间停留在某个位置后,又极迅速地把头低了下去。然而,就在他的身躯坐稳后,又极力地扭头,想再回望一眼被告席。
案发现场
10时28分
审判长宣布开庭,先由公诉人王勇,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简介:
王勇,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现任临沂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检察员。2013年度被临沂市委、市政府评为“临沂建设先进个人”;2014年度在临沂市优秀公诉人选拔赛中,获得“优秀文书制作奖”。
杜庆男,女,1988年11月1日生,2010年毕业于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自修山东大学法学院本科专业,2013年考入平邑县检察院,次年被任命为助理检察员。
该案由郯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于2015年11月16日移送郯城县检察院公诉科受理。郯城县检察院公诉科在审查后发现,该案数额巨大,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可能要判无期以上刑罚。后经院检委会同意,全案于11月31日上呈至临沂市人民检察院。
从公安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看出,犯罪嫌疑人聂某某于2015年6月18日下午8时,在郯城县县城某繁华的路段内,手持枪支和一把锤子抢劫了一家黄金首饰店,总计价值达71.48万元。聂某某在实施抢劫前,先是从网上学习一定抢劫经验后,然后开始物色抢劫对象,并精心选择了逃跑线路,可谓用心良苦。抢劫得手后,他顺着提前预设好的路线顺利逃脱。
为破此案,郯城县警方付出了艰辛的努力。他们先后排查了3万余名有前科人员、4000余可疑车辆、3000余家工地及企业、5000余份可疑图像,并先后跑了1万余公里的缉捕路程;同时,还动用了60余名专案民警、奋战了83昼夜、转战4省15市。最后,终于将聂某某抓捕归案。而且这个案子还受到了上至公安部,下至临沂市公安局领导的异常重视。
10点48分
控辩双方开始举证质证,先由公诉人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并将被告人作案过程中使用的墙纸、锤子、包、鞋子等物证进行了出示,所有这些,被告人和辩护人都没有异议。只是在侧墙屏幕上播放作案现场的视频时,被告人聂某某借转身看视频的机会,极力地扭头把目光投向身后的被告席。尽管,按有横挡栏的被告椅限制了聂某某的转动,但他还是极力地向后努力着,扭曲着身子想把两束目光投向身后。
聂某某根本没有观看视频的兴趣,在随后的物证辨认中,聂某某也显得有点“心不在焉”。
11点08分
法庭辩论开始。公诉检察官王勇,围绕该案事实证据、聂某某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发表了公诉意见。他说:“本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聂某某所犯罪行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有罪。请合议庭对公诉人刚才发表的公诉意见予以充分考虑,根据被告人实施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有关的法律规定做出公正的判决!”
在法庭辩论中,双方辩论的焦点,是对黄金价格的认定和被告人“持枪抢劫”两个方面。首先是辩护人发问,他坚持认为,最终的黄金价格不会是71.48万元,按照郯城当地的价格鉴定,要远低于这个价格。同时,辩护人在枪支认定上,坚持认为,一是该枪支击发不需要用火药作推力,射程近、威力小,不具有杀伤力,应当不属于枪的范畴;二是该枪的枪管处有裂缝,破损严重,已经影响了枪的威力。因此,该枪不应属于枪的范畴,该案不应定为“持枪抢劫”。
针对前者,公诉人王勇说:“该案黄金鉴定是由郯城县物价局价值认定中心鉴定,鉴定程序合法,而且该中心具有鉴定资质,也充分考虑了当地的价格行情,因此,这个价格认定是准确的。”针对后者,检察官王勇说:“‘持枪抢劫’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无论行为人是否实际使用了枪支,均不影响对此项情形的认定。‘枪支’的概念和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明确规定,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枪支。包括公务用枪、民用枪支以及各种非制式枪支,一律纳入本法的管制范围。本案中,被告人聂某某所持有的枪支,经鉴定属于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范围,且鉴定机构、鉴定人具备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故其行为应认定为持枪抢劫。”
11点36分
被告人做最后陈述。此时,被告人聂某某先是把低垂的头抬了起来,接着又把一直挺得较直的腰身弓了下去。“我有一个好家庭,也曾有一个好工作,但我没有珍惜。自迷上彩票以后,我先是小额购买,后越投入越大,渐渐误入了歧途。为买彩票,我最后欠下了十多万元的债务,对方催得急,就想到了抢劫金店。我有罪,我向社会、向受害人和我的家人道歉。但是,我在抢劫过程中,虽然拿着枪,但那是用来吓唬人的,我当时只想抢点金首饰,没有伤害人的想法,也没有朝着他人开过枪。所以,请求法庭考虑我的行为,给予从轻判决。”
聂某某刚说完,身子就开始慢慢扭转,两眼随之直直地向观众席的最后面盯去。这时,已有两颗泪珠挤出了他的眼眶,正艰难地顺着两颊向下滑。人们顺着他的目光,看到观众席最后面,站着一位孕妇,已经泪流满面。因身体原因,她无法坐到座位上,只好站着,用一只手扶着椅背。这个孕妇,正是聂某某的妻子。
任何罪犯都有恶之特性,聂某某概莫能外。他铤而走险、抢劫金店的最终后果,不仅触犯了法律,也伤害了自己的家庭和亲人。
11时58分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