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后开车送朋友回家车祸遇难 仨乘客成被告
男子徐某酒后开车,送王某等3名朋友回家,没想到突发车祸遇难,谷某等3人受轻微伤。徐某的妻子丛女士以谷某等3人在明知徐某醉酒的情况下仍让其驾车送人,存在过错,于是将3人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9月19日,记者从环翠区法院了解到,该院一审判决支持了丛女士的赔偿请求,但被起诉的3个朋友中,有两人不服判决提起了上诉。
去年11月17日中午,徐某与朋友谷某在环翠区羊亭镇某饭店吃饭,席间喝了一些酒,他的朋友王某、马某当时也在这家饭店会餐。双方遇到后,王某、马某到徐某桌上聊了一阵。到了下午,4人又在一起吃晚饭,而后徐某开车拉着三人回家。当日下午5时许,徐某驾车行至环翠区嵩山街道办事处宅库村时,与一辆重型自卸货车相撞,他当场遇难,王某等3人受了轻微伤。
事发后,经公安机关法医检测,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高达169.88㎎/100ml,系醉酒标准的2倍,属于严重醉酒状态。交警部门认定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而货车司机驾驶机动车辆未按规定调头,双方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后来,徐某的妻子丛女士伤心之余,又认为谷某等3人在明知徐某已醉酒的状态下,还让他开车上路,明显存在过错,因此将3人起诉至环翠区法院,要求连带赔偿。庭审过程中,谷某同意丛女士的诉讼请求,王某、马某则以不清楚徐某当时是否饮酒为由,认为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法庭审理认为,虽然关于晚饭时徐某是否再次饮酒,三名被告说法不一,但肇事后公安机关从其尸体内检测到大量酒精,却是不争的事实。即使晚饭时,三被告没有与徐某再次饮酒,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徐某相处了一下午的三被告理应知道徐某喝过酒。而驾驶人酒后驾驶,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明令禁止的行为,禁止酒后驾驶,也是社会公众普遍知晓的规定。三名被告明知徐某属于酒后驾驶,不仅不予阻止,还乘坐其车辆,至少属于纵容驾驶人酒后驾驶的行为,三被告主观上有过错,因此属于共同侵权,对于丛女士的损失应承担连带责任。此外,同样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徐某,明知法律一再禁止酒后驾驶,却盲目自信以致发生事故,其自身过错更加明显,因此也应降低谷某等3人的赔付比例。
最终,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谷某等3人连带赔偿丛女士4.9万元。判决作出后,谷某无异议,王某及马某则提起上诉,目前本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本报也将继续关注。(记者赵树一 通讯员姜云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