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十三五"期间森林采伐限额978.5万立方米
12.05.2016 11:37
本文来源: 山东省新闻
山东省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文件,规定山东省“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为978.5万立方米,比“十二五”期间森林采伐限额增加155.3万立方米。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编报程序,经省政府申报、国务院批准,山东省“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为978.5万立方米。其中,按森林类别分项限额指标为:商品林873.6万立方米,公益林104.9万立方米;按采伐类型分项限额指标为:主伐847.0万立方米,抚育采伐76.3万立方米,更新采伐44.6万立方米,低产林改造0.9万立方米,低效林改造4.4万立方米,其他采伐5.3万立方米;按权属分项限额指标为:国有18.5万立方米,集体960.0万立方米。
采伐限额是每年采伐森林、消耗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不得突破。文件要求,采伐限额全部分解落实到限额编制单位,市、县级均不再预留备用限额。不同单位间的采伐限额不得挪用,同一单位各分项限额不得串换使用。因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需要采伐林木且在采伐限额内无法解决的,应上报国务院批准。“十三五”期间,采伐非林地上的林木和经依法批准占用征收林地上的林木,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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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5.2016 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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