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州市积极采纳审计建议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管理
今年以来,胶州市审计局重点关注行政机关合同管理情况,揭示了多个行政事业单位在土地出让、税费减免、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处置等重大经济活动管理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及潜在风险,并以审计专报的形式上报胶州市委市政府,引起了该市主要领导的重视。近日,该市采纳审计建议出台了《胶州市关于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胶政办发〔2016〕42号),专门就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及市直各单位在行政管理或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对外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涉及的合同内容、签订权限、审查程序等事项做出了明确规定。
一是依法确定合同内容。 明确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执行。各单位不得违法违规处置国有资产以及矿产等国有资源;不得违规减免或缓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不得承诺与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包括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励或补贴、以代缴或给予补贴等形式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
二是明确合同签订权限。 明确各单位对外签订政府融资性合同、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签订标的额5000万元及以上合同、涉及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使用和转让、出售、置换等处置行为,且与同一主体累计交易标的额500万元及以上,或一次性交易标的额200万元及以上合同等必须报市政府同意后签订。各单位不得采用阴阳合同、化整为零、就同一标的签订多份合同等方式规避报批报审。
三是规范合同审查程序。 明确各单位对外签订合同,要先报经市政府,并履行合法性审查程序。各单位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应先由本单位法制机构(承担法制职能的机构)进行合法性初审并出具法律审查意见;聘请法律顾问的,由法律顾问出具法律审查意见。初审通过后再报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通过后方能签订合同。各单位应自上述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正式文本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对未按相关要求签订的合同,市政府法制机构不予备案,相关单位应按要求进行规范。
四是落实合同管理责任。 明确要求对未报经市政府同意、未经合法性审查擅自对外签订合同,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单位,由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制度的出台将进一步加大行政机关合同的监督审查力度,防范合同纠纷法律风险,从而提高政府合同执行公信力,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周生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