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法释〔2015〕22号文单行本和挂图发放工作的通知
各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省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中央驻鲁企业、省管企业:
为认真做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的学习宣传,配合全省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深入开展,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会同省普法办公室编印了法释〔2015〕22号文的单选本和宣传挂图,现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严格抓好鲁安办函字〔2016〕1号通知精神的贯彻落实。要深刻认识法释〔2015〕22号文出台对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推动全省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深入开展、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重要意义,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切实抓好学习和宣传。
二、认真做好单行本和挂图发放工作。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会同省普法办公室联合编制了法释〔2015〕22号文的单行本和宣传挂图,印发到各市、省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中央驻鲁企业二级单位和省管企业总部。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采用统一的规格将单行本(32K本)和宣传挂图(宽40厘米、长56厘米)翻印后,发放到辖区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发放签收情况要存档备查。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将宣传挂图在宣传栏、警示栏、教育培训场所等醒目位置张贴。各地翻印发放张贴工作于2月底前完成。
三、加强对学习宣传工作的监督检查。各级各部门要将法释〔2015〕22号文的学习宣传情况纳入全省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省集中行动办公室在对各地和企业进行督导时,将对法释〔2015〕22号文学习宣传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各地关于法释〔2015〕22号文的学习宣传情况,于2月26日前报省集中行动办公室。
联系人:邹建锋 联系电话:0531-81791082(传真)
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