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印发通知:重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可越级报告
日前,山东省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重大及以上突发事件信息,县级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可越级报告;对达到相关报送标准的突发事件,事发地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单位)要在事发后30分钟内将初步情况电话报告省政府总值班室。
《通知》明确了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责任主体,各级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要及时准确地向上级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各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向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同时抄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各级政府向上级政府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同时抄报上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向本级政府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同时抄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
重大及以上突发事件信息,县级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可越级报告,同时报省应急厅,但必须及时向被越过政府和有关部门补报。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接报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信息后,同时向省应急厅、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和本级政府报告。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需要严格遵循时限要求。各级各部门(单位)对达到报送标准的突发事件,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涉及敏感人员的事件以及可能演化为重特大级别的事件,事发地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单位)要在事发后30分钟内将初步情况电话报告省政府总值班室,同时报省应急厅;事发后1小时内,必须书面报告初步核实的概况,作为突发事件初步上报的口径。接到省政府办公厅和省应急厅要求核报的信息,事发地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要迅速核实,及时反馈相关情况。电话反馈初步核实情况时间不超过20分钟;对于明确要求报送书面信息的,反馈时间原则上不超过45分钟,有关情况可以续报。
为提升第一时间获取突发事件信息的能力,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信息化建设,推动现有信息报告系统互联互通,切实解决信息不共享、不对称的问题。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对互联网信息的监测分析,及时发现、掌握突发事件信息线索,第一时间转有关主管部门(单位)核实,形成有效联动。县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充分发挥信息报告员作用,确保信息报告行政区域全覆盖、行业领域全覆盖。
同时,《通知》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健全上下一致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制度,简化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提高信息报告质量和效率,着力解决报告不及时、内容不准确、要素不全面的问题。
按照《通知》,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责任倒查机制。重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省应急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突发事件处置各环节进行认真核查,尤其是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时间和报告范围,出现信息迟报、漏报、瞒报的,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责任。(付玉婷)(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