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审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增加奖励条款

28.09.2017  18:13

    《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修订草案)》27日提请重庆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二次审议。修订草案增加了关于奖励的相关规定,称“对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表彰和奖励”。

  重庆现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自2003年施行,在完善气象灾害防御机制、提高气象防灾减灾能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重庆是全国受气象灾害影响严重的地区之一,气象灾害防御形势复杂严峻。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有关部门对现行条例进行了修订。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黄源彪透露,在会同重庆市人大农委、重庆市气象局研究后,二审修订草案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情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突出基层政府在防灾减灾工作中的作用。

  修订草案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避灾避险能力,在气象灾害发生后积极开展自救互救。”在此基础上,二审修订草案新增奖励相关规定,提出“对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表彰和奖励”。

  此外,二审修订草案删去了“区县一级政府和气象主管机构开展气象灾害发生机理和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预防、风险管理等方面的研究”的要求。进一步细化了城市防涝的内容,增加规定“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等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定期开展防风避险巡查,设置必要的警示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