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山东省激发重点群体
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
实施方案的通知
鲁政发〔2017〕39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山东省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方案
为营造激励奋发向上的公平环境,激发重点群体创业创新活力,通过重点突破带动整体推进,促进全省城乡居民增收,根据《国务院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国发〔2016〕56号)和相关配套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要求,坚定不移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人才优先发展战略,综合运用多种激励手段,聚焦重点,分类施策,精准发力,建立城乡居民收入持续增加、低收入者收入水平显著提高、中等收入群体持续扩大的长效机制,为全省实施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提供有力支撑,使全省人民在共建共享中有更多获得感。
(二)主要目标。坚持在经济增长的同时实现居民收入同步增长、在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同时实现劳动报酬同步提高。拓宽居民劳动收入和财产性收入渠道。履行好政府再分配调节职能,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缩小收入分配差距。到2020年,城镇就业规模稳步扩大,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收入分配格局持续优化,中等收入人口比重上升,共建共享格局初步形成。
———实现经济总量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7.5%以上,全员劳动生产率达到每人13万元,农村居民收入增幅超过城镇居民收入增幅。
———宏观收入分配格局持续优化,居民可支配收入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继续提高。
———城镇就业规模稳步扩大,社会就业更加充分,就业质量稳步提高,城镇新增就业550万人以上。
———城乡、区域、行业间收入差距不断缩小,中等收入者比重上升,帮助50万左右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通过转移就业实现脱贫,如期实现脱贫目标。
二、实施七大群体激励计划
以技能人才、新型职业农民、科技人员、小微创业者等增收潜力大、带动能力强的七大群体为重点,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调整收入分配结构,推行差别化收入分配激励政策。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创造更大市场空间和更多就业岗位,不断培育和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带动城乡居民实现总体增收。
(一)技能人才激励计划。完善多劳者多得、技高者多得的技能人才收入分配政策,大力弘扬新时期工匠精神,培养高水平齐鲁工匠队伍,助推产业转型升级和新旧动能转换,带动广大产业工人增技能、增本领、增收入。
1.完善技术工人薪酬激励机制。深化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研究建立技能人才工资调查发布制度,完善工资水平市场对标机制,不断提高技能人才收入水平。优化职业技能等级设置,探索建立企业“首席技师”“技能专家”“特级技师”等制度,拓宽技术工人晋升通道。加大对技能要素参与分配的激励力度,鼓励企业对聘用的高技能人才实行年薪制、股权制、期权制等收入分配方式。技术工人在科技攻关、技术革新、先进操作法应用等方面取得的创新成果按要素参与分配,可从成果转化收益中通过奖金、股权等形式给予奖励。鼓励企业建立高技能人才岗位津贴制度,可根据实际情况或参照企业专业技术人才收入分配政策,自主设定发放高技能人才岗位津贴。健全完善工资平等协商机制、正常增长机制、支付保障机制,落实产业工人参与分配决定的权利,维护劳动收入的主体地位。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办法,并根据考核结果按岗聘用,兑现相应薪酬待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总工会负责。列第一位的为牵头部门,下同)
2.贯通执业资格、学历等认证渠道。统筹考虑技能培训、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完善职业资格与职业教育学历“双证书”制度,促进学历与非学历教育互通互认,搭建产业工人教育培训“立交桥”。建立职业资格与相应的职称、学历可比照认定制度,打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可参加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健全职业技能多元化评价方式,引导和支持企业、行业组织和社会组织自主开展技能评价,加大对技术工人创新能力、现场解决问题能力和业绩贡献的评价比重,并将评价结果与职工待遇挂钩。健全青年技能人才评价选拔制度,适当突破年龄、资历和比例等限制,完善高技能人才评价使用机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负责)
3.营造崇尚技能的社会氛围。充分发挥技能竞赛的培养、选拔、激励作用,支持各级、各有关部门以及行业、企业开展技能竞赛活动,鼓励企业职工、院校学生积极参加各级各类技能竞赛。加大投入力度,对被认定为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集训基地和省级集训基地的,由省级财政给予奖补支持。对参加世界技能大赛和国家级、省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取得优异成绩的选手给予奖励。大力宣传劳动模范、大国工匠、齐鲁工匠和技术创新人才,培育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支持技能人才分享品质品牌增值收益。充分发挥表彰奖励的激励和导向作用,做好齐鲁首席技师、齐鲁工匠等选树工作,评选名额向产业工人倾斜。鼓励引进高端技能人才,企业引进外省中华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队参赛选手,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安排在关键技能岗位工作的,优先纳入各级高技能人才评选范围,并按规定给予奖励。鼓励各级对重点领域紧缺的技术工人在落户、购租住房、子女上学等方面予以政策支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负责)
(二)新型职业农民激励计划。在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同时,加大对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和支持力度,加快职业化进程,带动广大农民共享现代化成果。
1.提高新型职业农民增收能力。以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整体推进示范省为契机,强化统筹协调,加强政策扶持,完善农民教育培训体系。深化职业教育体制改革,将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纳入教育培训发展相关规划,定向培养新型职业农民。完善国家助学和培训补贴政策,鼓励农民通过“半农半读”等方式就地就近接受职业教育培训。加大农村劳动力和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现代青年农场主计划、农村青年创业致富“领头雁”培养计划、职业技能提升计划等项目,启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轮训计划,鼓励引导农村青年、返乡农民工、农村大中专毕业生等加入新型职业农民队伍。实施千名巾帼新型经营主体负责人培训、千名新型女农民培训,提高新型职业女农民增收能力。(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团省委、省妇联负责)
2.挖掘现代农业增收潜力。鼓励农民采用节本增效技术,培育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支持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降低农业生产成本。加快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推动农村金融产品创新,降低金融服务和交易成本。实施“品牌农产品进超市工程”,增加产地直供品牌农产品比重。扶持发展一乡一业、一村一品,培育农业科技创新应用企业集群,引导产业集聚发展。推动“互联网+”现代农业,大力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探索农业新型业态。推动农业全产业链改造升级,鼓励农民共享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增值收益,增加经营性收入。(省农业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金融办、省供销社负责)
3.拓宽新型职业农民增收渠道。加快建立健全扶持新型职业农民的政策措施,争取在信贷保险、土地使用、税费减免、机械装备等方面对新型职业农民予以支持。积极培育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加大对发展潜力大、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多的县城和重点镇用地指标支持,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和农产品电子商务、休闲农业、创意农业、乡村旅游、旅游特色小镇等新业态,加强“扶贫车间”“创业工坊”等农村新型创业主体建设。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省农业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金融办、省供销社负责)
(三)科研人员激励计划。深化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科研院所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加快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通过工资性收入、项目激励、成果转化奖励等多重激励引导科研人员潜心研究工作,充分调动广大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
1.完善工资水平决定机制。探索建立体现行业特点的高校、科研机构薪酬调查比较制度。进一步完善高校、科研机构工资制度,对高校、科研机构中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经批准,可采用协议工资、年薪制等灵活多样的市场化薪酬模式。对因重大科研任务、重大关键技术攻关等临时聘用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在项目周期内可实行项目工资制,费用在项目经费中列支,具体办法由双方协商确定。实行协议工资、年薪制人员的薪酬,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但不作为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基数。支持科研人员依法适度兼职兼薪和离岗创新创业取得收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
2.改进科研项目及其资金管理。充分发挥科研项目资金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引导作用,项目承担单位在统筹安排间接费用时,要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应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建立符合科研规律、突出知识创造的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制度,探索以合同制的方式落实科研人员研发自主权、收益分配权和知识产权归属权。对符合条件的智库项目、重大调研课题,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由承担单位按照服务合同约定管理使用项目资金。推行符合创新规律的科研经费审计方式,建立分类审计制度。(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审计厅负责)
3.健全绩效评价和奖励机制。全面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支持科研人员通过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获得合理报酬,实现收入增长。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可直接发放给个人。认真落实国家在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方面的政策,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减轻科技成果转化税收负担。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加大对重大科技创新成果绩效奖励力度,建立健全后续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反馈机制。鼓励单位以成果转化收益增加基础性研究、农业和社会公益研究等研发周期较长的人员收入。发挥知识产权分享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激励作用,加大对科技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知识产权局、省地税局、省金融办、省国税局负责)
(四)小微创业者激励计划。着力完善体制机制,健全创新创业成果利益分配机制,引导和支持中小创业者实现创收创富。通过股权激励、期权激励等多种激励方式,广泛引进各类企业家人才创办企业,带动全省中小企业发展。
1.清除创业壁垒。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放宽新兴经济领域政策限制。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工商注册便利化。全面实施企业“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取消不必要的行业门槛限制,消除隐形壁垒,切实解决“准入不准营”的问题。深入开展涉企收费清理整顿,加快实现四项收费清单省、市、县三级全覆盖。(省发展改革委、省编办、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工商局、省法制办、省中小企业局负责)
2.提高创业成功率。全面落实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退役士兵和残疾人等群体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发挥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资源集聚和辐射引领作用,健全完善创业孵化机制,集成创业政策,创新孵化手段,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技术,打造山东创业服务云平台,为创业者提供良好的交流和资源共享空间。大力发展创业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和小微企业,可申请相应额度的创业担保贷款,按照规定给予贴息。加大一次性创业补贴发放力度,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加强创业服务,积极开展创业大赛等专项创业服务活动,推进创业型城市建设。(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负责)
3.激励各类人员返乡创业。组织实施好结合新型城镇化开展支持农民工、大学生、退役士兵等人员返乡创业试点,用足用活开发性金融支持返乡创业促进脱贫攻坚政策。按照已出台的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细化完善支持政策,鼓励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依托返乡创业园、返乡创业孵化园、信息服务平台、实训基地等创业服务中心建设,加快建立融资、融智、融商一体化创业平台,为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提供“一站式”“一条龙”专业化服务。加强技术指导和培训,为返乡务工人员从事养殖、种植等创业提供技术服务。整合各类资源,帮助返乡创业人员解决创业难题。(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负责)
4.健全创新创业成果利益分配机制。明确创业成员利益分配规则,确保创业者的合法权益落到实处,充分激发创业积极性。鼓励推行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逐步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金融服务机制。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开展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建立健全适合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风险评估、审批授权、尽职调查和激励约束机制。(省金融办、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人行济南分行负责)
(五)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激励计划。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发挥薪酬分配激励作用,进一步稳定预期、优化环境,激发企业家创业热情,推动经济增长、就业增加、效益提升、职工增收实现良性互动。
1.完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激励方式。继续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落实《山东省省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完善对组织任命的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激励机制,合理确定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研究制定我省国有企业职业经理人制度的实施意见,对国有企业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选聘、契约化管理、差异化薪酬、市场化退出。推动符合条件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采取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等方式,加快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支持非上市企业采用增量奖股、超额利润提成、分红权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核心人才实施有效激励。稳妥有序推进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探索通过实行员工持股建立激励约束长效机制。(省国资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金融办负责)
2.强化民营企业家创业激励。消除各种隐形壁垒,解决政策执行中存在的“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等问题,鼓励民营企业家扩大投资,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建立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未纳入负面清单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清理和取消资质资格获取、招投标权益保护等方面存在的差异化待遇。取消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数量限额管理规定,以及区域性、行业性或部门间中介服务执业限制,鼓励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自由进入我省执业。(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负责)
(六)基层干部队伍激励计划。完善工资制度,健全不同地区、不同岗位差别化激励办法,建立阳光化福利保障制度,充分调动基层干部队伍工作积极性,同步完善相关人员激励机制。
1.完善工资制度。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工资正常调整机制,提高基本工资在工资性收入中的比重。落实乡镇工作补贴政策,完善作为激励手段和收入补充的津贴补贴制度。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根据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物价消费水平等差异,适当参考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将规范后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纳入地区附加津贴,实现同城同待遇。推进公务员工资调整制度化,定期开展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
2.健全差别化激励机制。建立健全公务员绩效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与工资收入挂钩。给予公务员平时考核中“较好”以上等次人员一定物质奖励和精神激励。完善公务员奖金制度,强化省级政府统筹调控责任。赋予各市一定的考核奖励分配权,重点向基层一线人员和业绩突出人员倾斜。积极稳妥实施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充分发挥职级对基层公务员的激励作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
3.明确福利标准和保障范围。严格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制度,进一步完善现行福利费管理使用办法,明确应享有的各项福利待遇名称、发放标准及发放范围。加大财政保障力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发放有关福利待遇。符合条件的乡镇公务员、公立医院医务人员、乡镇卫生院工作人员和乡村教师可以按规定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七)有劳动能力的困难群体激励计划。鼓励引导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残疾人等困难群体中具备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者提升人力资本,主动参加生产劳动,通过自身努力增加收入。
1.推进产业脱贫工程。加快推动产业扶贫,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为引导,撬动金融资本、社会资本投入,支持有劳动能力、有脱贫意愿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因地制宜发展特色种养业、传统手工业、旅游、电商、光伏等特色优势产业,依靠自己的双手实现增收脱贫。实施“一村一品”产业推进行动,引导当地贫困农户自主经营或从事旅游接待服务,增加收益。实施乡村旅游后备箱工程,建设乡村旅游淘宝村,推动农林牧渔等产品向旅游商品转化。积极开展“富民生产贷”,对带动农村贫困人口实现稳定就业、稳定劳务或稳定增收的各类经营主体,按规定给予贷款贴息支持。深入实施电商扶贫工程。支持各地建设完善县、乡、村三级电商服务体系和物流配送网络,扩大电商服务站点贫困村覆盖范围,提升物流配送效率。(省农业厅、省扶贫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旅游发展委负责)
2.建立低保与就业联动机制。鼓励、引导具备就业能力的困难人员积极就业,增强其就业动力。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对因灵活就业、自谋职业或者自主创业使家庭人均收入达到或者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可以采取渐退方式逐步退出低保,就业后3个月内的劳动所得不计入家庭收入。对享受低保或被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的失业人员、残疾人以及高校毕业生,符合条件的,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公益性岗位兜底安置,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3.完善相关专项救助制度。加强专项救助制度与低保救助制度的统筹衔接,在重点保障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的基础上,将医疗、教育、住房等专项救助向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低收入家庭或其他有特殊困难的家庭延伸,形成阶梯式救助模式。建档立卡贫困户等农村贫困患者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机制;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推行“一站式”结算;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设立便民惠民门诊,实施“两免两减半”惠民政策。(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三、实施六大支撑行动
以就业促进、技能提升、托底保障、增加财产性收入、收入分配秩序规范、收入监测为重点,制定综合配套政策,为实现城乡居民增收提供服务支撑、能力支撑和技术支撑。
(一)就业促进行动。
1.全面提升就业岗位创造能力。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行动,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动能转换和区间调控的下限,拓展产业发展新空间,创造就业新领域。优化提升传统服务业,做大做强现代服务业,积极发展家庭服务业,不断催生新经济形势下的家庭服务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提高服务业从业人员比重。支持发展体现齐鲁文化的地区特色产业,鼓励发展家庭手工业,创造更多居家灵活就业机会,吸纳更多中低技能劳动者特别是城乡低保家庭、特困救助供养对象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者就业。扩大市场准入范围,落实降税减负等扶持政策,促进小微企业集约集聚发展,带动更多就业,发挥就业主渠道作用。(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2.有效提升劳动力市场流动能力。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推进建设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按照构架跨区域性中心园区、地域性省级园区和专属性小型园区三个层次的布局,加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产业集聚发展,重点在产业集聚、创新创业集中的中心城市建设能够提供全产业链服务产品的区域辐射型产业园区。以更加公平、更加可持续为目标,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促进全省人力资源优化配置和人员有序流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3.不断提升劳动力市场供求匹配能力。加快推进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标准化、信息化、一体化”建设,健全服务功能,根据不同群体、企业的特点,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精细化的就业创业服务。利用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及时发布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打造山东省就业招聘云平台,推动服务向移动端、自助终端等延伸,实现就业创业服务和管理全程信息化。开展移动大数据就业监测,以大数据为主线,利用信息化手段变革工作方式和决策方法,完善就业动态监测平台,促进就业信息供需精准匹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统计局负责)
(二)职业技能提升行动。
1.加强职业技能培训载体建设。依托学院和大中型企业,加快建设一批功能完备、特色突出、管理规范、运营有序的技能人才实训基地,形成覆盖全省、布局合理、功能突出、高效实用的职业技能实训基地格局。放宽职业技能培训教育机构外资准入限制,改善现有职业技能实训基地的实训条件,提高实训效能,培养“高精尖缺”技能人才,促进我省高技能人才队伍从传统技能向现代化技能转变。(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
2.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推行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新型学徒制,加强在职产业工人岗位技能培训,实施技能提升培训项目,加快急需紧缺工种高技能人才培养,为培育支柱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提供人才支撑。对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山东省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项目、省市“金蓝领”培训项目的产业工人,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对符合条件的人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的,按规定落实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引导激励劳模(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首席技师工作室和高技能人才积极开展导师带徒和传帮带活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财政厅负责)
3.完善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实施以新生代农民工为重点的职业技能提升计划,推进职业培训对新生代农民工全覆盖,提高职业技能水平,将农民工培养成为稳定就业的产业工人。开展农村贫困家庭子女、未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免费接受职业培训行动,全面推行“企业订单、劳动者选单、培训机构列单、政府买单”的职业培训服务模式。加大青年就业见习工作力度,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建设,帮助青年获得相应工作经验或经历,提高就业竞争力。(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农业厅、省总工会、团省委负责)
(三)托底保障行动。
1.完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完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加大转移支付力度,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根据居民收入增长及市场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健全低保制度,完善低保对象认定办法,优化审核审批流程,健全与居民消费支出挂钩的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在保障家庭基本生活的同时,兼顾就业激励目标。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达到启动条件时及时启动联动机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
2.提升精准兜底保障能力。完善多层次的救助体系,积极发展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和临时救助,确保面临特定困难的人员获得相应救助。探索将支出型贫困家庭纳入救助范围。充分发挥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对平台作用,提高兜底保障精准度。实施就业脱贫工程和就业援助计划,将就业困难人员纳入政府兜底就业范围。按照定点、定向原则,对接贫困地区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构建到校、到人的教育扶贫体系,从根本上阻断贫困代际传递。着力构建贫困人口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商业医疗补充保险、医疗救助和兜底保障相互衔接的综合医疗保障体系。(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扶贫办、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3.扩大基本保障覆盖范围。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建立健全全民参保计划工作机制,强化市县扩面征缴责任。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为重点,积极促进和引导农民工、非公经济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推进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同舟计划”。全面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政策,完善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支持具备资格的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全省职业年金市场化投资运营,提高养老保障水平。建立公开、便捷、高效的慈善救助对接平台,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慈善事业。建立健全基本社会保障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多层次的专项救助体系,做好困难群体、低收入群体的救助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下岗职工、失业职工等困难群体及时救助,保障下岗、失业职工基本生活。(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省国资委、省统计局负责)
(四)财产性收入开源清障行动。
1.拓宽居民财产投资渠道。着力推动规模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奠定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基础。继续完善“培育一批、改制一批、辅导一批、上市挂牌一批”的企业上市挂牌工作体系,推动企业在沪、深、港、新等境内外交易所上市融资,在“新三板”和区域股权市场挂牌,丰富居民资本市场投资渠道。加大增信支持,探索发展各类信用增信措施和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推动企业通过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发行债券,鼓励引导企业发行项目收益债、可转换债券、绿色债券等创新产品,满足居民债券投资需求。鼓励银行业机构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拓宽居民投资渠道,积极创新研发金融产品,不断提高投资理财、财务顾问等金融服务附加值,满足居民日益增长的财富管理需求。(省金融办、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证监局负责)
2.加强对财产性收入的法制保障。推动上市公司不断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完善信息披露、财务管理和分红制度,实现规范健康发展,切实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培育公平竞争和诚信的市场环境,严厉打击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山东证监局、省金融办、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工商局负责)
3.合理调节财产性收入。落实国家促进就业创业的税收支持政策,鼓励更多群体通过勤劳和发挥才智致富。获得省政府、国家部委、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相关表彰奖励按照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落实科技发明与取得科技转化成果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全社会创业创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负责)
(五)收入分配秩序规范行动。
1.加强立法保护。积极推动制定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健全完善工资支付保障机制,规范企业收入分配秩序,遏制恶意拖欠工资特别是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保护劳动者劳动报酬权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法制办负责)
2.规范现金管理。推行非现金结算,推广应用银行卡、公务卡、电子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工具,不断完善农村支付体系。优化人民币流通环境,加大小面额货币投放力度,疏通零币流通渠道,注重保障重点行业、重点部位、重点区域现金供应。依托虚拟发行库、建立零币、新票直通车机制,搭建以助农取款点、邮政代办点、农村特约商户为主体的零币、新票供应“绿色通道”。(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财政厅负责)
3.堵塞非正规收入渠道。加强对财政资金、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的管理和审计监督,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严肃查处行政许可和审批中的寻租行为。清理规范工资外收入,有效规范隐性收入,坚决遏制以权力、行政垄断等非市场因素获取收入,坚决打击和取缔非法收入。进一步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坚决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省审计厅、省财政厅、省编办、省工商局、省金融办、省物价局负责)
4.进一步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落实好国家关于调节收入分配的税收政策,减轻中低收入群体税收负担,加强高收入群体个人所得税监管,实施增量调节。贯彻落实国家出台的鼓励技术创新、回馈社会、扶贫济困的税收政策。加大税收政策宣传力度,提高服务质量,确保政策执行到位。(省地税局、省国税局负责)
(六)收入监测能力提升行动。
1.探索建立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在确保信息安全和规范利用的前提下,综合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创新收入监测方式方法,多渠道、多层级归集居民和非居民个人的收入、财产等相关信息,提升居民收入信息监测水平。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和收入信息监测系统。支持各类人才市场在掌握人力资源市场动态和薪资水平方面更好发挥作用。(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2.完善收入分配统计与核算。完善居民收入分配相关统计指标,增加群体分类,推进农民工监测调查。健全全省统一规范的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开展制造业人工成本监测试点,及时发布人力资源市场工资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等信息,为社会提供公共信息服务。加强居民收入统计调查工作,推广住户调查电子记账,逐步实现传统手工记账采集手段向电子化采集手段的转变,提高调查效率和源头数据质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家统计局山东调查总队、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统计局负责)
3.加强收入分配政策评估工作。建立宏观经济、相关政策和微观数据的综合评估机制,畅通部门间的协作联动,对有关政策的执行情况和效果进行动态监测、评估分析,为改进完善政策提供科学依据。(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国家统计局山东调查总队、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统计局负责)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围绕重点任务,按照职责和责任分工,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推进落实。省发展改革委要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牵头做好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各项工作。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统筹协调工作机制,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对重点群体实施精准激励。同时,建立信息报送机制,各牵头部门每半年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一次工作动态等情况。
(二)探索先行先试。组织实施好青岛市全国城乡居民增收综合配套政策试点、平度市新型职业农民激励计划试点和新泰市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激励计划试点,统筹解决试点工作中的困难问题,定期总结试点经验,提出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做法和政策措施,发挥好示范带动作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结合实际探索促进居民增收的有效办法。
(三)强化督查考核。各市和省直有关部门要把落实收入分配政策、增加城乡居民收入作为重要任务,建立健全评估评价机制,每年进行专项和综合考核。省发展改革委定期组织开展专项督查、政策评估和分析总结,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四)注重舆论引导。营造鼓励增收致富的良好社会环境,大力弘扬勤劳致富精神,加强依法保护产权、弘扬企业家精神、改善民生等方面的舆论引导,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不断激发全体劳动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1月21日印发
编辑:温伟伟 责任编辑:胡立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