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钓鱼时抛鱼线撞高压线 触电死亡判五方担责

21.01.2015  19:33

    男子张东钓鱼时,鱼线抛到了高压电线上,不幸触电身亡。 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这样一起颇为特别的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同时串起了五方主体的民事责任。

  幸福“撞”上了高压线   张东,河北沧州人,一名健壮的80后小伙儿,在河北某县城从事建筑材料运输工作,几年下来,凭借自己的勤奋和努力,日子过得有声有色,贤惠的妻子又为他生了一个漂亮乖巧的女儿,一家人幸福的生活可谓让人羡慕。   张东唯一的嗜好就是约朋友一起去野沟钓鱼。去年3月31日上午,张东与朋友李西来到国道北侧的一条水沟钓鱼时,鱼线甩到了身旁的高压线上,不幸身亡。     四被告均辩称无责   张东的妻子为给丈夫的死讨个说法,一纸诉状将X交通局、Y公司、Y公司员工王南、Z电管所四个相关方告上了法庭。   这是因为,致张东死亡的高压电线归Z电管所管理,而钓鱼的水沟是由Y公司管理的一条排水沟,平时由员工王南进行管理;但王南将排水沟的两头堵住后,私自往沟内投放鱼苗,并向钓鱼者收取钓鱼费。张东的妻子称:“Y公司没有制止,是管理失职,与王南都应承担相应责任”。   此外,张东钓鱼时所在的事发地域属于公路的路缘石外10米以内,归X交通局养管。   但在法庭上,四被告均自辩无责。X交通局工作人员称,“死者钓鱼的场地为河沟区域,X交通局不负责管理排水沟渠。”Y公司则辩称,死者钓鱼的地方是野沟,不在公司发包的范围内。王南则在法庭上称,“死者非法钓鱼地点并非我承包的养鱼池,而是公用排水沟,我个人没有任何过错。”Z电管所也辩“已在电线杆上设置了‘高压危险,禁止垂钓’的警示标志,张东在高压线的保护区底下甩鱼竿,电管所对此没有责任”。   五方担责包括死者   承办此案的一中院程丽霞法官曾经审理过大量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但是遇到被告主体如此众多、案情如此特别的案件,还是头一次。   最终,法院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在合理、合法的可自由裁量范围内作出一审判决:Z电管所承担35%的责任,Y公司承担20%的责任,王南承担20%的责任,死者张东自己承担20%的责任,X交通局承担5%的责任。(文中涉及人名均为化名)通讯员 盖冰冰 时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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