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铝镁制品机加工等粉尘爆炸危险企业专项督查的通知
各市安监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刻吸取江苏省昆山市“8.2”特别重大事故教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安委办明电〔2014〕1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粉尘爆炸事故防范工作的紧急通知》(鲁安明电〔2014〕7号)和省政府领导重要批示精神,经认真研究决定在全省组织开展铝镁制品机加工等粉尘爆炸危险企业专项督查,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全面排查治理涉及粉尘作业企业各类安全生产隐患和薄弱环节,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进一步提高企业安全生产保障水平,坚决遏制同类事故发生。
二、督查范围
督查全省各市专项整治落实情况,抽查涉及粉尘作业的企业,重点检查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每市抽查企业不少于2家。
三、督查和检查内容
(一)督查各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刻吸取江苏省昆山市“8.2”特别重大事故教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安委办明电〔2014〕19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粉尘爆炸事故防范工作的紧急通知》(鲁安明电〔2014〕7号)情况。
(二)重点检查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
1.存在铝镁粉尘爆炸危险的生产场所不得设置在危房或违章建筑内;厂房应为单层建筑,屋顶应采用轻型结构。如厂房为多层建筑的结构,则应采用框架结构,并保证其有足够面积的泄爆口在爆炸时能有效地进行泄爆。
2.存在铝镁粉尘爆炸危险的生产场所所有电气设备必须采用防爆电气设备。
3.应按工艺分片(区域)设置相对独立的收尘系统,收尘器设置在建筑物外,并设有泄爆装置和防雨措施,回收的铝镁粉尘应当储存在独立干燥的堆放场所。
4.所有产尘点均应装设吸尘罩,风管中不应有粉尘沉降。
5.建立严格的清洁制度,对所有可能积累粉尘的生产车间和贮存室,每班都应及时清扫。在贮存能自燃的散装铝镁粉料时,应采取防水防雨措施,并对粉料温度进行连续监测;当发现温度升高或气体析出时,必须采取使粉料冷却的措施。
6.在铝镁粉尘爆炸危险区生产作业的人员,应穿着阻燃材质的工作帽和衣裤。
(三)检查面粉、淀粉、血粉、鱼粉、纸粉、木粉、棉花、烟草、塑料、染料等其他粉尘作业企业:
1.有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严格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标准规定要求执行。不符合标准规定的企业,要立即整改。
2.严格作业审批制度,生产场所严禁各类明火;需要在生产场所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停止生产作业,制定作业方案并报企业负责人审批后方可作业。
3.生产场所应采用防爆设备与防碰撞火花作业工具。所有金属设备、装置外壳、金属管道、支架、构件、部件等,必须采取防止静电积累及静电火花措施。
4.保持作业场所清洁,不得有洒落粉尘聚集。严禁采用正压气体吹扫。
5.企业应加强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通风除尘,保证收尘系统安全可靠运转。收尘系统一旦停运,必须随即停止相关生产作业。
6.在粉尘爆炸危险区生产作业的人员,应穿着阻燃材质的工作帽和衣裤。
四、督查安排
本次专项督查从8月中旬开始,至9月上旬结束,由省局分管局领导和相关业务处室分5个督查组对全省17市开展督查(具体时间和安排由各督查组自定,并负责通知市安监局)。
五、工作要求
各市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和省政府领导批示要求,结合本次督查内容立即开展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制定工作方案,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进行全面检查。同时,要建立存在粉尘爆炸风险企业档案,进一步摸清企业底数,认真填写《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信息统计表》和《其他粉尘作业企业信息统计表》(见附件),于2014年8月29日前以电子文档形式报省局工商贸处。
联系人:王旭亮,联系电话:0531-81792201,传真:0531-81792193,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1. 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信息统计表.doc
2. 其他粉尘作业企业信息统计表.doc
山东省安监局
2014年8月8日